定金高于實際損失可以要求降低賠償嗎

導讀:
發生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違約,守約方可以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與“定金”里選數額較大的一個作為補償。間接損失不被認可。若違約發生在合同簽訂之前,守約方損失的只是“機會成本”,法律不認可你的損失會大于定金。所以不會獲得比定金數額更多的賠償。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于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并不能成立。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那么定金高于實際損失可以要求降低賠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生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違約,守約方可以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與“定金”里選數額較大的一個作為補償。間接損失不被認可。若違約發生在合同簽訂之前,守約方損失的只是“機會成本”,法律不認可你的損失會大于定金。所以不會獲得比定金數額更多的賠償。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于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并不能成立。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關于定金高于實際損失可以要求降低賠償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生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違約,守約方可以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與“定金”里選數額較大的一個作為補償。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均大于這兩者的,想要追索不足部分,則你要充分舉證,用事實來證明,且要由法院來認定。間接損失不被認可。
若違約發生在合同簽訂之前,守約方損失的只是“機會成本”,法律不認可你的損失(僅僅指直接損失)會大于定金。所以不會獲得比定金數額更多的賠償。
二、特征
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于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三、定金作用性質
1.擔保合同履行,屬于債的擔保。
2.證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對獨立性。
3.有預先給付的性質
4.定金屬于違約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