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條款和賠償損失的適用問題

導讀:
具體到本案,被告應當賠償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3000元。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分述如下: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理論,定金作為一種債的擔保方式,分為立約定金、訂約定金、證約定金、解約定金、違約定金等。法律未明確規定。上述第一種觀點就是把定金作為解約定金看待的。但當雙方約定的定金較少,而守約方因違約而產生的損失較大時,采取這種觀點處理,顯然對守約方不利;第二種觀點把定金作為違約定金,認為被告已嚴重違約,被告除要犧牲定金為代價外,還應賠償原告的損失。那么定金條款和賠償損失的適用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具體到本案,被告應當賠償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3000元。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分述如下: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理論,定金作為一種債的擔保方式,分為立約定金、訂約定金、證約定金、解約定金、違約定金等。法律未明確規定。上述第一種觀點就是把定金作為解約定金看待的。但當雙方約定的定金較少,而守約方因違約而產生的損失較大時,采取這種觀點處理,顯然對守約方不利;第二種觀點把定金作為違約定金,認為被告已嚴重違約,被告除要犧牲定金為代價外,還應賠償原告的損失。關于定金條款和賠償損失的適用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處理本案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其中的定金條款真實合法有效,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以犧牲定金為代價拒絕履行合同,原告只能獲得被告的1000元定金,被告的2萬元預付款應予以退還,而對原告產生的稅費等損失,被告不應賠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其中的定金條款真實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被告已嚴重違約,被告除無權要求退還定金外,還應賠償原告辦證過程中產生的損失3000元;
第三種觀點認為,定金罰則和賠償實際損失不能同時適用,但是如果定金罰則不能完全彌補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時,可以適用賠償實際損失的責任。具體到本案,被告應當賠償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3000元。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分述如下: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理論,定金作為一種債的擔保方式,分為立約定金、訂約定金、證約定金、解約定金、違約定金等。我國《合同法》上規定的是什么性質的定金?法律未明確規定。大多數人認為是解約定金和違約定金。
上述第一種觀點就是把定金作為解約定金看待的。被告以犧牲定金為代價,取得解除合同的權利。但當雙方約定的定金較少,而守約方因違約而產生的損失較大時,采取這種觀點處理,顯然對守約方不利;
第二種觀點把定金作為違約定金,認為被告已嚴重違約,被告除要犧牲定金為代價外,還應賠償原告的損失。這種觀點在讓被告承擔定金罰則責任的同時,又讓被告賠償實際損失,其實是使被告受到了雙重處罰,顯然于被告不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