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罰則在本案的運用

導讀:
[評析]本案涉及法律問題是定金性質,定金罰則的適用問題。交付定金的目的是日后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此,符合立約定金的目的,故在審理中將案由確定為定金締約合同是正確的。定金罰則的執行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即法律或合同有定金的規定和合同當事人有違約行為的存在,否則,定金罰則不得執行。完全不履行合同時,適用無權收回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的罰則;僅為部分不履行合同時,應按不履行部分在全部定金中的比例來適用定金罰則。那么定金罰則在本案的運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評析]本案涉及法律問題是定金性質,定金罰則的適用問題。交付定金的目的是日后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此,符合立約定金的目的,故在審理中將案由確定為定金締約合同是正確的。定金罰則的執行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即法律或合同有定金的規定和合同當事人有違約行為的存在,否則,定金罰則不得執行。完全不履行合同時,適用無權收回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的罰則;僅為部分不履行合同時,應按不履行部分在全部定金中的比例來適用定金罰則。關于定金罰則在本案的運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2005年11月16日,買方原告董某與賣方被告宋某經某房屋中介介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一份。約定被告將位于港基一區8號樓西單元5層東戶的房屋一處出售給原告,房屋面積94.08平方米,儲藏室一間面積4.54平方米,總計價款147000元。原告于合同簽訂的當日交付給被告房子定金5000元。同時約定,2006年5月1日前簽訂房屋買賣的正式合同,在此前賣方如反悔將雙倍返還給買方定金,買方如反悔定金5000元不予返還。此后,雙方于2006年5、6月間,多次協議簽訂正式的買賣協議,因雙方對于交房的時間、交款的方式和時間未能達成一致,致使正式合同沒有簽訂。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1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導致合同最終不能簽訂這一事實,雙方均有一定的責任,交付房屋是被告的義務,收取房款是被告的權利,同時交付房款是原告的義務,接收房屋是原告的權利。在本案中,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房屋的交付時間,房款的交付方式和時間,房屋的轉籍過戶等均未達成協議,應是未就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一致,雙方均沒有反悔的故意和意思表示,因此在本案中不應適用定金的懲罰性原則,應按照公平原則,由被告返還原告交付的定金,并賠償原告的利息損失。判決后,雙方服判息訴。
[評析]本案涉及法律問題是定金性質,定金罰則的適用問題。定金,通常以金錢為標的,是指當事人依照約定的一方于合同成立后債務履行前給付另一方的款項。定金的擔保作用是十分明顯的,定金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時,都適用定金罰則預以懲罰,因而定金對于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定金的作用不只限于擔保,還有其他一些功能。依定金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定金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成約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為債之成立的要件的定金。(二)證約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為債的成立的證明的定金。(三)違約定金,其性質和作用與違約金相同,都有間接地保證合同履行的效力。(四)解約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代價,支付定金的一方可以其喪失定金來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用雙倍返還定金來解除合同。 (五)立約定金,它是在訂立合同之前交付的定金,其目的或效力在于保證在此后訂立正式合同。本案中,雙方簽訂的雖名為《房屋買賣合同》,其實則為定金締約合同。交付定金的目的是日后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此,符合立約定金的目的,故在審理中將案由確定為定金締約合同是正確的。
定金罰則的執行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即法律或合同有定金的規定和合同當事人有違約行為的存在,否則,定金罰則不得執行。
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時:(1)違約當事人是給付定金一方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2)違約是當事人造成的還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如果是當事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如前項處理。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則有當事人承擔后,向第三人追償(3)當事人違約是否有免責的條件。如果當事人的違約是不可歸責于雙方,按照法律規定,違約方可免責。已給付的定金應該返還。(4)當事人一方違約屬于不履行合同還是不完全履行合同。完全不履行合同時,適用無權收回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的罰則;僅為部分不履行合同時,應按不履行部分在全部定金中的比例來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雙方違約時。雙方違約且均有過錯,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承擔的定金責任。如果違約雙方均無過錯,則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但接收定金方應當返還已收受的定金。當兩者為合同所規定時,只要法律和法規沒有相反的規定,就應當予以保護,即允許二者竟合,但并用的結果應以不超過總標的額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