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定金罰則的案例

導讀:
案情簡介:李某與王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李某將北京市某區xx號的房屋賣給王某,王某先交定金20000元,房屋總價款為40萬元。王某表示同意,并于第二天上午將定金交與李某,余款在半個月內交清,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本案中,房屋買賣合同已成立,約定的定金條款也是有效的。根據以上的分析,法院應判決李某雙倍返還王某定金40000元,承擔合同不能履行的違約責任。那么分析定金罰則的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李某與王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李某將北京市某區xx號的房屋賣給王某,王某先交定金20000元,房屋總價款為40萬元。王某表示同意,并于第二天上午將定金交與李某,余款在半個月內交清,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本案中,房屋買賣合同已成立,約定的定金條款也是有效的。根據以上的分析,法院應判決李某雙倍返還王某定金40000元,承擔合同不能履行的違約責任。關于分析定金罰則的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李某與王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李某將北京市某區xx號的房屋賣給王某,王某先交定金20000元,房屋總價款為40萬元。王某表示同意,并于第二天上午將定金交與李某,余款在半個月內交清,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后王某得知該房為危房,根本不能入住,也不能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于是要求李某雙倍返還定金40000元,李某不予返還,王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李某雙倍返還定金40000元。
案情分析:
首先李某與王某所簽訂的合同,是李某故意隱瞞了該房屋是危房且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事實,導致標的物無法交付,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也就是說合同事實上不能履行,王某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房屋買賣合同已成立,約定的定金條款也是有效的。
在司法實踐中定金罰則的適用需具備以下價格條件:
(一) 主合同成立是必要的前提;
(二) 雙方當事人有要約、承諾的意思表示;
(三) 定金以貨幣形式已實際交付;
(四) 定金的數額應符合法定的數額。
根據《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根據以上的分析,法院應判決李某雙倍返還王某定金40000元,承擔合同不能履行的違約責任。
2009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