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做公證贈與他人,沒有正式過戶是否可以反悔?

導讀:
2005年8月份,干女兒李小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李小姐的生母拿著贈與合同索要該房產,并要求王老先生辦理過戶手續,但此時的王老先生卻因經濟原因及干女兒已去世等原因,不想將該房出贈。本案中,王老先生與李小姐雖然到公證處辦理了贈與公證,將該房贈與李小姐,但他們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故該贈與尚未生效。現在王老先生提出不愿贈與,符合法律規定,該房產權仍歸王老先生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那么房屋已做公證贈與他人,沒有正式過戶是否可以反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5年8月份,干女兒李小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李小姐的生母拿著贈與合同索要該房產,并要求王老先生辦理過戶手續,但此時的王老先生卻因經濟原因及干女兒已去世等原因,不想將該房出贈。本案中,王老先生與李小姐雖然到公證處辦理了贈與公證,將該房贈與李小姐,但他們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故該贈與尚未生效。現在王老先生提出不愿贈與,符合法律規定,該房產權仍歸王老先生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關于房屋已做公證贈與他人,沒有正式過戶是否可以反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讀者疑問:房屋已做公證贈與他人,沒有正式過戶是否可以反悔?
王老先生今年63歲,認一干女兒李小姐23歲,王老先生于2004年在東城區購買了一處房產,產權證上寫明由王老先生所有,2005年1月份,王老先生決定將該房產贈與干女兒李小姐,并簽訂了贈與合同。但隨后雙方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而王老先生一直在該房內居住,房產證也一直在其手中。2005年8月份,干女兒李小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李小姐的生母拿著贈與合同索要該房產,并要求王老先生辦理過戶手續,但此時的王老先生卻因經濟原因及干女兒已去世等原因,不想將該房出贈。請問:房屋贈與后還能反悔嗎?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律師答疑: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房屋贈與成立的條件是:辦理了過戶手續贈與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受贈人得到合同及產權證書且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如果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了公證的贈與合同則不能撤銷,應該繼續履行。《合同法》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撤銷的規定。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房屋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房屋贈與關系的成立,必須是以辦理了過戶手續,或者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取得產權證書并已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為認定條件。
本案中,王老先生與李小姐雖然到公證處辦理了贈與公證,將該房贈與李小姐,但他們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故該贈與尚未生效。再加上贈與行為并不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也沒有做過公證,所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王先生完全可以有權撤銷贈與行為,收回房屋。現在王老先生提出不愿贈與,符合法律規定,該房產權仍歸王老先生所有。
相關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