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房產贈與公證的方式和生效時間

導讀:
給予財產的一方叫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叫受贈人。贈與是雙方法律行為。與此相適應,公證處在辦理房產贈與公證時應采取證明贈與合同的真實、合法的方式。那么淺議房產贈與公證的方式和生效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給予財產的一方叫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叫受贈人。贈與是雙方法律行為。與此相適應,公證處在辦理房產贈與公證時應采取證明贈與合同的真實、合法的方式。關于淺議房產贈與公證的方式和生效時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房產贈與現象頻繁發生,但是隨之而來的房產贈與糾紛卻越來越多。那么,在房產贈與公證過程,都有哪些方式呢。法律所認可的方式是哪種,以規避法律風險。房產贈與行為生效的時間又有哪些規定?
一、房產贈與公證的方式
實踐中,房產贈與公證的方式,通常有兩種,一種是證明房產贈與人單方制定的贈與書的真實、合法;另一種是證明贈與雙方達成協議的真實、合法。且第一種方式居多,其理由是:贈與是實踐性法律行為,受贈人接受、利用房產的行為即視為接受贈與,房產贈與合同就成立,而無須再做其他意思表示,故房產贈與公證只要證明房產贈與人單方制成的贈與書真實、合法即可。對此觀點,律師不敢茍同。
第一,從有關民法原理看,贈與是一種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愿將自己所有的財產無償地給予對方當事人所有,對方當事人也表示接受的法律行為。給予財產的一方叫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叫受贈人。贈與是雙方法律行為。同時也是實踐性法律行為,也就是說,贈與除了贈與人有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予他人所有的意思表示,他人有同意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外,還要交付實物才能成立。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在贈與中,第一步是贈與關系,第二步才是實物交付,贈與人表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這一意思表示是首要的,是前提條件,只有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才有可能進行實物交付,否則,無贈與人、受贈人的意思表示,或僅有贈與人的贈與表示而無受贈人接受贈與的表示,贈與人要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交付給受贈人也就無從談起。一言以蔽之,贈與的雙方法律行為特征相對其實踐性法律行為特征來說是前提、是基礎,決定辦理房產贈與公證方式的因素,是贈與的雙方法律行為特征而不是實踐性法律行為特征。
第二,根據我國《契稅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贈與人雖未把房屋實際交付受贈人使用、營業,但有贈與協議,并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應當認為房屋產權已經轉移,贈與已經成立,這就說明,在其他條件合乎規定的情況下,房屋交付與否,并不影響贈與行為的成立,換句話說,贈與的實踐性法律行為特征對于房產贈與行為成立與否并不起決定作用。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定,房產贈與行為的成立,一般情況下,以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過戶手續為準;特殊情況下,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也應有書面贈與合同,并實際交付房屋,贈與方算成立。據此,可得出這樣的結論:書面贈與合同是房產贈與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與此相適應,公證處在辦理房產贈與公證時應采取證明贈與合同的真實、合法的方式。[page]
第四,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房產贈與公證采取證明房產贈與人單方制成的贈與書的真實、合法的公證方式,而不管受贈人有無接受贈與的表示,那么,在房產受贈人不同意接受贈與的情況下,原來的贈與公證也就沒有必要,贈與公證書也就失去實際意義。
綜上所述,那種認為贈與是實踐性法律行為,而在辦理房產贈與公證時只需證明贈與人單方制成的贈與書真實、合法的公證方式是不妥的,應該采取證明房產贈與雙方達成的贈與協議的真實、合法的公證方式,原來的公證書格式相應地應予以修改,如果辦理房產贈與公證時,受贈人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表示自己的意思,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
二、房產贈與行為生效的時間
贈與是轉移所有權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實踐性法律行為,因此,贈與行為生效的時間與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有密切聯系,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就是贈與行為生效的時間。根據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認為,房屋所有權轉移時間是民法通則第72條所規定的例外情況之一。根據1983年國務院頒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6條:“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第7條:“辦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須按下列要求提交證件:……(三)受贈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和契證。”
根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支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未辦理過戶手續的,但受贈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顯然,房屋贈與,一般情況下,只有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方為有效,也就是說,房產贈與的所有權轉移時間應以房管機關辦理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受贈人領取了房產證之時為房屋所有權轉移時間,該時間即為房產贈與行為生效的時間;特殊情況下,當事人雖未辦理過戶手續,但受贈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房屋交付時間也算房屋所有權轉移時間,即房產贈與行為生效時間。
理由是:一方面有利于加強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以促使人民群眾在進行房產贈與行為時,不僅注重實際占有、使用房屋,而且要重視并及時地辦理房屋產權的登記手續。同時,也更有利于房管機關對私房的管理,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我國長期以來法制不健全,不少群眾對房屋所有權的轉讓,只注重實際占有、使用房屋,而不進行房產登記,如不考慮歷史狀況,一律以辦理房產登記時間為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時間,為房產贈與行為生效的時間,那么,實踐中,許多房產贈與行為也就成為無效的行為,也會發生在房屋交付后至房產轉移登記之前這段時間的所有權仍屬房產贈與人,房產受贈人在此期間對該房屋所為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行為為無效行為,這將不利于房產權的相對穩定和社會安定團結。當然,對實際生活中,那種為分散財產,或出于逃避債務或其他法定義務的履行,或純屬封建的子襲父業的思想而借用他人名義辦理了房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不應認定贈與成立,更不能認定辦理房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時間就是房產行為生效時間。如我市張某于1999年辦廠期間為逃避債務,將己有的一套房屋無償贈與給其弟,并單方寫了贈與書后申辦了公證,但未辦理過戶手續,也未交付房屋,2000年7月,張某與其弟為其他事發生沖突,張某要收回贈與的房屋,其弟訴到法院,法院判決此贈與未成立。[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