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贈與引糾紛錫城某公證失誤遭索賠

導讀:
近日,二審法院判決公證處賠償當事人經濟損失的一半,即6.5萬元。贈與房產母子簽字辦公證年過六旬的鄭麗麗居住的無錫市山北鎮某號的二層樓房系其個人所有。2004年8月4日,鄭麗麗和方成林到無錫市一家公證處,要求辦理房產贈與合同公證。因此,方成林認為爭議房屋是鄭麗麗贈與其個人所有的申訴意見無相關證據佐證,本院不予支持。方成林在與李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的房屋,應歸夫妻共同所有。鄭麗麗母子認準了是公證處的錯誤導致他們的損失,決定通過訴訟方式維權。那么房產贈與引糾紛錫城某公證失誤遭索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二審法院判決公證處賠償當事人經濟損失的一半,即6.5萬元。贈與房產母子簽字辦公證年過六旬的鄭麗麗居住的無錫市山北鎮某號的二層樓房系其個人所有。2004年8月4日,鄭麗麗和方成林到無錫市一家公證處,要求辦理房產贈與合同公證。因此,方成林認為爭議房屋是鄭麗麗贈與其個人所有的申訴意見無相關證據佐證,本院不予支持。方成林在與李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的房屋,應歸夫妻共同所有。鄭麗麗母子認準了是公證處的錯誤導致他們的損失,決定通過訴訟方式維權。關于房產贈與引糾紛錫城某公證失誤遭索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本文介紹一個關于房產贈與引糾紛錫城某公證失誤遭索賠的案例,通過法院的判決,為您介紹圖和處理此類糾紛。
一位老母親把自己的樓房贈給兒子,并去辦理了公證,結果因為公證處少寫“個人”兩個字,導致贈送給兒子的房產變成了兒子與兒媳的夫妻共同財產,由此被母子倆告上法院索賠。近日,二審法院判決公證處賠償當事人經濟損失的一半,即6.5萬元。
贈與房產母子簽字辦公證
年過六旬的鄭麗麗居住的無錫市山北鎮某號的二層樓房系其個人所有。雖然兒子方成林早已結婚,但夫妻感情不好,鄭麗麗想把這棟二層樓房只贈給兒子所有,于是便和兒子商定去辦理贈與公證。
2004年8月4日,鄭麗麗和方成林到無錫市一家公證處,要求辦理房產贈與合同公證。公證人員黃源接待了他倆,并制作了相關的談話筆錄。談話筆錄載明:“鄭麗麗稱‘某號的二層樓房(建筑面積211.95㎡)是我個人的房產,現我贈與兒子方成林所有,房子屬他個人所有’。”隨后,黃源代書起草一份贈與合同,主要內容為:贈與人將二層樓房全部贈與受贈人所有。鄭麗麗與方成林沒有仔細推敲,分別在贈與合同上簽名確認。
當月12日,公證處出具了公證書,載明:鄭麗麗和方成林經協商一致訂立《贈與合同》,雙方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簽訂《贈與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具體、明確,符合法律規定。
辦好公證后,鄭麗麗以為這棟樓房鐵定是送給了兒子方成林,也就十分安心了。
夫妻離婚贈房被分割一半
2006年10月,李華向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方成林離婚,并分割包括鄭麗麗贈與的這棟樓房等夫妻共同財產。北塘區法院審理后,認定李華和方成林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離婚,但認為鄭麗麗和方成林簽訂的《贈與合同》中未明確贈與的樓房只歸方成林一人所有,該房屋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歸夫妻共同所有,判決房屋歸方成林所有,方成林應補償李華13萬元。
李華和方成林收到一審判決后均不服,都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2007年1月22日,中院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判決。同年10月12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08年1月21日,無錫市中院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令裁定,對房屋分割部分進行再審。
2009年1月7日,無錫市中院再審后認定:公證處公證人員黃源制作的談話筆錄中載明“鄭麗麗稱‘某號二層樓房(建筑面積211.95㎡)是我個人的房產,現我贈與兒子方成林所有,房子屬他個人所有’”這句話中,“房子屬他個人所有”筆跡的書寫時間晚于該頁其他筆錄的書寫時間,兩者存在3個月以上的時間差。因此,方成林認為爭議房屋是鄭麗麗贈與其個人所有的申訴意見無相關證據佐證,本院不予支持。方成林在與李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的房屋,應歸夫妻共同所有。中院再次判決維持了原審判決,即:房屋歸方成林所有,方成林應補償李華13萬元。此后,李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方成林支付13萬元。
訴公證處一審判無據敗訴
官司輸了,一半房產被判給了前兒媳婦,鄭麗麗實在想不通會弄成這樣。“自己明明表述很清楚,辦這個公證目的就是只把房產贈給兒子方成林一人,怎么就變成贈給兒子夫妻兩人了呢?就怪公證處公證得不對,沒有把我真正的意思表達清楚。”老太太越想越氣,于是和兒子來到公證處,要求賠償他們的損失,可公證處認為自己沒有錯而予以拒絕。
鄭麗麗母子認準了是公證處的錯誤導致他們的損失,決定通過訴訟方式維權。2009年4月14日,鄭麗麗、方成林把公證處告到了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
不久,崇安區法院公開開庭進行。在法庭上,雙方對公證處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該賠償展開了針鋒相對的辯論。
鄭麗麗母子認為,在辦理財產贈與公證時,鄭麗麗表達了將其所有的無錫市山北鎮某號樓房贈與方成林個人所有的真實心意,但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中僅載明將上述房屋贈與方成林所有,意思表達不夠明確。由于公證處的錯誤,導致方成林與李華離婚時,上述房屋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決方成林支付李華房屋補償款13萬元。這13萬元的財產損失應該由公證處賠償。
公證處則認為,鄭麗麗、方成林遞交公證處的贈與合同中并沒有明確將無錫市山北鎮某號樓房贈與方成林個人所有,公證人員黃源制作的筆錄中“房子屬他個人所有”的字樣經鑒定為事后添加,故而公證文書并未違背鄭麗麗、方成林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該駁回鄭麗麗、方成林的訴訟請求。
2009年7月6日,崇安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鄭麗麗、方成林主張公證處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出具錯誤的公證文書,應當提供公證處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其額外支付房屋補償款13萬元的相關證據,但鄭麗麗、方成林認為公證處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證據不足,因此判決駁回了鄭麗麗和方成林的訴訟請求。
公證有誤擔一半責賠6.5萬
鄭麗麗和方成林不服,向無錫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他倆認為,公證處在明知鄭麗麗是將房產贈與方成林個人所有的情況下,仍出具與其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公證書,給他們造成損失,因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09年9月2日,無錫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時,公證處仍堅持自己沒有過錯,提出沒有充分的證據顯示鄭麗麗的真實意愿是將涉案房產僅贈與給方成林個人。本案公證行為符合當時的公證條例和程序規則,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無錫市中院對公證人員黃源進行了調查詢問,黃源承認,鄭麗麗來公證時確實是表示將涉案房屋贈與方成林個人,但他在代書贈與合同時疏忽了,只表述贈與給方成林,沒有明確是歸方成林個人所有,造成了理解歧義。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認為,根據《公證程序規則》,公證人員詢問當事人時,應當告知其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和注意事項,并制作談話筆錄。公證處公證人員明知鄭麗麗將房屋贈與給方成林個人的意思表示與雙方贈與合同中表達的意思表示不符,仍出具公證書證實贈與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實,故公證處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鄭麗麗、方成林雖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有異議,但在接到公證書之后,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關申請復查,故鄭麗麗、方成林也具有相應過錯。
中院認為,在方成林與李華的離婚訴訟中,法院依據該公證書,將涉案房屋認定為方成林與李華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并由方成林支付房屋補償款13萬元,該損失應由公證處與鄭麗麗、方成林根據各自的過錯共同承擔,酌定由公證處承擔50%的賠償責任。原審判決查明事實正確,但處理結果不妥,依法應予糾正。
近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公證處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鄭麗麗、方成林6.5萬元。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