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婆婆贈與的房產引糾紛

導讀:
兩人協議離婚時,劉某一次性給高某5萬元錢,二人在離婚協議書上,關于財產處理意見、房屋產權處理事項等欄目內登記為無。高某得知這個消息,認為這兩處平房是自己和劉某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得到的,應算為夫妻二人的共有財產。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的母親經過公證贈與劉某的那處房產,應視為劉某的母親贈與給劉某個人的,房子的產權也應為劉某個人所有。高某請求法院,認定劉某受其母親所贈的房屋,也屬于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并予以分割。高某在離婚后,提起訴訟再次要求分割房屋拆遷款屬無理行為。那么離婚了,婆婆贈與的房產引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兩人協議離婚時,劉某一次性給高某5萬元錢,二人在離婚協議書上,關于財產處理意見、房屋產權處理事項等欄目內登記為無。高某得知這個消息,認為這兩處平房是自己和劉某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得到的,應算為夫妻二人的共有財產。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的母親經過公證贈與劉某的那處房產,應視為劉某的母親贈與給劉某個人的,房子的產權也應為劉某個人所有。高某請求法院,認定劉某受其母親所贈的房屋,也屬于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并予以分割。高某在離婚后,提起訴訟再次要求分割房屋拆遷款屬無理行為。關于離婚了,婆婆贈與的房產引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世紀90年代初,劉某和高某結合到了一起,二人都是再婚。婚后兩人居住在劉某的母親家里。由于二人一直沒有自己的房子,劉某的母親便以公證的形式將這處位于道里區的平房的產權過戶到了劉某的名下,隨后,劉某又在這處平房的旁邊蓋了一處小房,并在有關部門取得了該處房產的房產證和產權。兩人協議離婚時,劉某一次性給高某5萬元錢,二人在離婚協議書上,關于財產處理意見、房屋產權處理事項等欄目內登記為無。沒想到,離婚不久,兩人以前曾共同居住的兩處平房被拆遷,劉某從拆遷單位得到20余萬元的拆遷補助。
高某得知這個消息,認為這兩處平房是自己和劉某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得到的,應算為夫妻二人的共有財產。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二人應該進行公平的分配。2006年,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劉某從兩處房產中所得的拆遷補助款。在法庭審理期間,劉某認為,被拆遷的房產是母親送給自己的,不應算為夫妻共有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的母親經過公證贈與劉某的那處房產,應視為劉某的母親贈與給劉某個人的,房子的產權也應為劉某個人所有。因此,法院不支持高某分這部分房產拆遷補助款的請求。而劉某后蓋的小房應屬于二人的共同財產,拆遷后的補助款應各得一半。法院宣判不久,劉某和高某均不服法院判決,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高某請求法院,認定劉某受其母親所贈的房屋,也屬于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并予以分割。劉某在上訴中提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雙方對財產、房產等進行了妥善處理,無任何爭議,而且自己已經給了高某5萬元錢作為補償。高某在離婚后,提起訴訟再次要求分割房屋拆遷款屬無理行為。
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二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
劉某和高某在上訴中都沒有得到自己想要的判決,那么我國法律在關于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得到的房屋贈與究竟是怎樣規定的呢?
黑龍江聞明律師事務所王文明律師說,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的父母在原、被告登記結婚后將爭議房產明確贈與被告一人,并經公證處公證,應當認定為屬于被告的個人財產,而不應當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告的父母沒有明確地說明該房產是贈與被告一人的,在這種情況下,才能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所以,原告的要求是無理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夫妻財產分割更加明晰個人財產不再自動共有
很多人都知道,根據原來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若干年就被作為家庭共有財產,所以有些人在結婚前惦記著對方的錢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除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外,依法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同時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修改后的婚姻法還對夫妻約定財產作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此外,修改后的婚姻法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