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引糾紛要房產幺女告老父

導讀:
30歲的女兒程某紅為了得到父母親贈與自己財產,把66歲的老父親告上法庭。近日,四川省崇州市法院對這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了判決。庭審中,被告辯稱二原告未按協議全面履行贍養義務,其原配妻子去世后,便遭受小女夫婦的虐待,現要求撤銷贈與協議,不再繼續執行。法庭審理認為,原、被告訂立的贈與房產、贍養父母協議,其中約定的生效條件為:雙方簽字按手印并經公證。雖然原告已實際掌管住房,但該房產權仍屬被告所有。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對被告及生母履行了一定的贍養義務,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轉移房產所有權的權利,被告亦享有要求原告按約定履行贍養的義務。那么贈與合同引糾紛要房產幺女告老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30歲的女兒程某紅為了得到父母親贈與自己財產,把66歲的老父親告上法庭。近日,四川省崇州市法院對這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了判決。庭審中,被告辯稱二原告未按協議全面履行贍養義務,其原配妻子去世后,便遭受小女夫婦的虐待,現要求撤銷贈與協議,不再繼續執行。法庭審理認為,原、被告訂立的贈與房產、贍養父母協議,其中約定的生效條件為:雙方簽字按手印并經公證。雖然原告已實際掌管住房,但該房產權仍屬被告所有。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對被告及生母履行了一定的贍養義務,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轉移房產所有權的權利,被告亦享有要求原告按約定履行贍養的義務。關于贈與合同引糾紛要房產幺女告老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30歲的女兒程某紅為了得到父母親贈與自己財產,把66歲的老父親告上法庭。為當初簽訂的贈與合同是否有效,父女倆及雙方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唇槍舌戰、針鋒相對。近日,四川省崇州市法院對這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了判決。
家住崇州市農村的程某其夫婦共生育4個女兒,1999年11月,60多歲的程某其夫婦為解決自己的后顧之憂,與招婿上門的小女程某紅夫婦簽訂了一份《贈與房產、贍養父母協議》,協議書上約定:父母將近三百平方米的房產及一切家庭財產,還有三百多平方米的土地贈與小女兒夫婦;程某紅夫婦則承擔父母生養、死葬的全部責任。協議生效后,雙方不得反悔。協議簽訂后,并經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此后,程某其夫婦即將房屋和產權證交付給小女夫婦管理居住,與他們共同生活,因是一家人,女兒拿到房產手續后,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一家人也處得相安無事。
2001年程某其老伴去世后,程某其與小女夫婦共同辦理了喪事。去年底,程某其因再婚與女兒產生隔閡。父親與繼母舉行婚禮的當天,小女兒跑去撕掉了婚禮儀式上大紅的喜字,父親便當眾聲稱小女兒夫婦不按協議履行贍養義務,并虐待他,父女倆因此矛盾加劇。
去年底,因公路建設規劃,程家部份房屋被拆遷,程某其因系房主,領到部份房屋補償費,程某紅夫婦得知后,認為按照當初與父母簽訂的贈與房產協議,房產己屬他們所有,拆遷補償費理應歸他們領取。程某紅夫婦遂一紙訴狀將父親告上法庭。
庭審中,被告辯稱二原告未按協議全面履行贍養義務,其原配妻子去世后,便遭受小女夫婦的虐待,現要求撤銷贈與協議,不再繼續執行。
法庭審理認為,原、被告訂立的贈與房產、贍養父母協議,其中約定的生效條件為:雙方簽字按手印并經公證。因該協議己經過雙方簽字按印和公證處公證,約定的生效條件已經成就,故該協議成立并生效,雙方均應按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雖然原告已實際掌管住房,但該房產權仍屬被告所有。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對被告及生母履行了一定的贍養義務,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轉移房產所有權的權利,被告亦享有要求原告按約定履行贍養的義務。原、被告在庭審中均認可終止履行該協議,故終止履行該協議后,被告應將協議約定的部份財產權利轉移給原告。據此,作出判決:原、被告訂立的《贈與房產、贍養父母協議》合法有效;以被告名義登記的十六間房屋,由原、被告各分得八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