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證的贈與為何不能生效

導讀:
因為李先生夫婦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經合意和公證,自愿將南房贈與小平,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處分,贈與應是有效的。而李先生在妻子病故后,家庭成員析產繼承前將全部房屋贈與小豐的女兒,李先生的這一行為擅自處分了其妻的遺產,所以,贈與是違法的,應確定無效。第二種意見認為,李先生夫婦將南房贈與小平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但小平沒有實際使用房屋,也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贈與行為沒有實際生效,所以,應駁回小平的訴訟請求。同時,李先生將全部房屋贈與小豐女兒的行為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雖然李先生對小豐女兒的贈與是生效的,但不能及于全部房產。那么經公證的贈與為何不能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為李先生夫婦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經合意和公證,自愿將南房贈與小平,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處分,贈與應是有效的。而李先生在妻子病故后,家庭成員析產繼承前將全部房屋贈與小豐的女兒,李先生的這一行為擅自處分了其妻的遺產,所以,贈與是違法的,應確定無效。第二種意見認為,李先生夫婦將南房贈與小平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但小平沒有實際使用房屋,也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贈與行為沒有實際生效,所以,應駁回小平的訴訟請求。同時,李先生將全部房屋贈與小豐女兒的行為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雖然李先生對小豐女兒的贈與是生效的,但不能及于全部房產。關于經公證的贈與為何不能生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李先生夫婦擁有一套四合院,院內有8間房屋。李先生將其中一間租給了王先生。王先生在承租期間,建起了1間南房。因拖欠租金,王先生以折抵租金的形式將南房折給了李先生夫婦。1996年,李先生以自己名義為9間房屋辦理了房屋產權證。1年后,經公證處公證,李先生夫婦自愿將南房贈與了女兒小平。但小平沒有實際占有使用此房,也沒有到國家有關房屋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戶手續。1998年,李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久,李先生將四合院內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經公證贈與女兒的南房,全部贈與了兒子小豐的女兒,此事經過了公證,小豐還以女兒的名義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自此,李先生與小豐一家在四合院內居住。2002年,李先生的女兒小平將李先生、小豐告至法院,要求確認南房歸自己所有,二人騰退房屋。
庭審中,小平認為,南房是父母贈與她的,并已經過公證,所以,要求父親和哥哥將房屋返還給她。小豐則認可父母曾將南房贈與小平,但認為小平一直沒有辦理相應的過戶手續。后父親將南房贈與自己的女兒,經過公證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后一個贈與和公證的效力應大于前一個贈與和公證的效力,南房應歸自己的女兒所有。李先生也堅持不同意騰退房屋。
分歧意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合議庭產生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先生夫婦自愿將南房贈與女兒小平的行為合法有效,而李先生將全部房屋贈與小豐女兒的行為是無效的,應支持小平的訴訟請求。因為李先生夫婦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經合意和公證,自愿將南房贈與小平,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處分,贈與應是有效的。而李先生在妻子病故后,家庭成員析產繼承前將全部房屋贈與小豐的女兒,李先生的這一行為擅自處分了其妻的遺產,所以,贈與是違法的,應確定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先生夫婦將南房贈與小平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但小平沒有實際使用房屋,也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贈與行為沒有實際生效,所以,應駁回小平的訴訟請求。同時,李先生將全部房屋贈與小豐女兒的行為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因為李先生的這一行為,不僅處分了自己應得的妻子遺產的份額,同時也處分了其他家庭成員應繼承的妻子遺產的份額。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可見,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同時也是實踐合同,即必須實際給付贈與物,贈與才生效。本案中,李先生對小平、小豐女兒的贈與合同都經過公證,這兩個贈與合同都符合贈與合同成立的要素,所以,二個合同在形式上都成立。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以實際給付為要件。不動產的給付是法律規定的要式行為,即必須到國家有關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否則,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贈與合同不生效。李先生夫婦自愿將南房贈與小平,小平也表示接受贈與并辦理了公證,所以,公證成立,但小平沒有依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也沒有實際占有、使用房屋,因此,贈與合同沒有實際生效,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南房仍是李先生夫婦的共有財產。而李先生對小豐女兒的贈與,及時辦理了房產的過戶手續,小豐和家人也一直占有使用房屋,房屋的所有權轉移,所以,此贈與合同在形式上是成立且生效的。
雖然李先生對小豐女兒的贈與是生效的,但不能及于全部房產。1997年,李先生的妻子病故后,家庭成員沒有對四合院內的房屋,包括南房進行析產繼承,所有房屋,包括南房都處于共有狀態,李先生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而無權處分其妻的遺產。李先生將全部房屋贈與小豐的女兒是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其對自己應繼承妻子遺產部分的贈與是有效的合法處分,對其他人應繼承妻子遺產部分的贈與是無效的無權處分。所以,李先生自行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對此,小平可以李先生無權處分自己應繼承的母親遺產份額為由,起訴要求繼承母親的遺產,包括南房,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小平現在起訴要求確認南房歸自己所有,沒有法律依據,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小平的訴訟請求
作者:原海濤張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