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屬轉移前公證贈與不能撤銷

導讀:
1998年,劉老漢夫婦和女兒到某公證處辦理了房屋贈與公證,內容為劉老漢夫婦自愿將其北房5間贈與女兒,女兒愿意接受劉老漢贈與的房屋。此后,劉老漢仍在該房內居住。2001年底,劉老漢夫婦與女兒、女婿因瑣事發(fā)生爭吵。本案中,劉老漢的女兒、女婿一直照顧二老,并給付二老生活費,劉老漢夫婦稱女兒嚴重侵害其權益、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說法缺乏依據,故劉老漢夫婦與女兒之間的贈與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劉老漢夫婦的贈與合同已經過公證,故不得撤銷。那么財產權屬轉移前公證贈與不能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8年,劉老漢夫婦和女兒到某公證處辦理了房屋贈與公證,內容為劉老漢夫婦自愿將其北房5間贈與女兒,女兒愿意接受劉老漢贈與的房屋。此后,劉老漢仍在該房內居住。2001年底,劉老漢夫婦與女兒、女婿因瑣事發(fā)生爭吵。本案中,劉老漢的女兒、女婿一直照顧二老,并給付二老生活費,劉老漢夫婦稱女兒嚴重侵害其權益、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說法缺乏依據,故劉老漢夫婦與女兒之間的贈與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劉老漢夫婦的贈與合同已經過公證,故不得撤銷。關于財產權屬轉移前公證贈與不能撤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5/12/0515:47來源:YNEt.com北青網法制晚報
父母贈與女兒5間房并公證因瑣事與女兒爭吵便要求撤銷———
讀者咨詢
劉老漢夫婦的女兒已出嫁。1998年,劉老漢夫婦和女兒到某公證處辦理了房屋贈與公證,內容為劉老漢夫婦自愿將其北房5間贈與女兒,女兒愿意接受劉老漢贈與的房屋。此后,劉老漢仍在該房內居住。
2001年7月,劉老漢患病,其女兒、女婿搬到上述房內照顧二老,并先后給二老生活費1萬多元。
2001年底,劉老漢夫婦與女兒、女婿因瑣事發(fā)生爭吵。后二老以女兒嚴重侵害其權益、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女兒房屋的行為。
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劉老漢夫婦的訴訟請求,請問是否合理?
法官解答
合同法第192條規(guī)定,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撤銷贈與。本案中,劉老漢的女兒、女婿一直照顧二老,并給付二老生活費,劉老漢夫婦稱女兒嚴重侵害其權益、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說法缺乏依據,故劉老漢夫婦與女兒之間的贈與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186條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本案中,劉老漢夫婦的贈與合同已經過公證,故不得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