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內容不能單方撤銷

導讀:
2013年3月原告張某以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房產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贈與財產的所有權未實際轉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贈與內容的約定。第二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不能簡單適用合同法有關贈與的規定。本案中原告張某與被告陳某的離婚協議及協議中有關共同財產的處分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無欺詐脅迫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因為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協議與解除協議雙方夫妻身份關系其他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內容密切聯系往往一項協議內容的修改或變化不單對其他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引起變化甚至可能對是否同意離婚都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那么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內容不能單方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3年3月原告張某以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房產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贈與財產的所有權未實際轉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贈與內容的約定。第二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不能簡單適用合同法有關贈與的規定。本案中原告張某與被告陳某的離婚協議及協議中有關共同財產的處分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無欺詐脅迫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因為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協議與解除協議雙方夫妻身份關系其他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內容密切聯系往往一項協議內容的修改或變化不單對其他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引起變化甚至可能對是否同意離婚都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關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內容不能單方撤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11年7月張某(男)與陳某(女)因性格不合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協議約定(一)長子張甲由陳某撫養次子張乙由張某撫養。(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位于某區廠房產權雙方放棄分割歸兩個孩子所有(張甲30張乙70)由陳某管理使用并補償張某12萬元該廠的全部債權債務由陳某負責。(三)位于某區加工廠歸張某所有該廠的全部債權債務由張某負責。(四)位于某區住房一套面積120平方米雙方放棄分割歸張甲所有由張某使用。(五)夫妻共同債務30萬元由張某歸還4萬元陳某歸還26萬元(陳某已按約歸還該款)欠張某父親10萬元由陳某歸還。上述財產雙方已按協議實際交付歸各自管理使用但住房產權和廠房產權未在房監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2013年3月原告張某以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房產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贈與財產的所有權未實際轉移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贈與內容的約定。
分歧
在處理本案過程中對原告張某單方提起的撤銷權是否應當支持有兩種意見。
第一意見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和物權法中關于不動產的交付以登記過戶公示為準的規定。本案所涉贈與房產未進行過戶登記備案贈與財產的權利未實際轉移原告張某可以行使撤銷權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不能簡單適用合同法有關贈與的規定。本案應當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人民法院不能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筆者認為婚姻關系作為一種身份關系當事人在解除婚姻關系過程中夫妻雙方放棄共同財產的分割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或者贈與給其他人或是作其他處分的應當首先審查離婚協議的財產處分內容是否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則屬無效。如果有欺詐或脅迫行為離婚協議的處分內容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撤銷。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原告張某與被告陳某的離婚協議及協議中有關共同財產的處分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無欺詐脅迫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其次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和一般意義的財產贈與有所不同不能簡單適用合同法中有關贈與合同任意撤銷的規定即“除非經過公證或者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均可撤銷贈與”。因為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協議與解除協議雙方夫妻身份關系其他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內容密切聯系往往一項協議內容的修改或變化不單對其他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引起變化甚至可能對是否同意離婚都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我們可以這樣認為解除婚姻關系是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前提而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協議的達成是自愿離婚的基礎。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較多的離婚協議往往都是附條件的若按照合同法中任意撤銷條款處理必然將案件復雜化。因此除非協議雙方重新達成新的財產分割協議即使贈與財產未實際過戶單方也不能任意撤銷。原協議對雙方仍具有法律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