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付欠款是否認定代為履行

導讀:
第三種觀點認為上述李某某的行為實際為第三人代為履行行為。債權轉讓和債務的承擔中,第三人因受讓和承擔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如果第三人履行不符合約定,債權人應向第三人追究違約責任。本案中是李某即債務人因不愿與債權人夏某有糾葛而與第三人李某某協商,由李某某代其履行償還義務,債務人李某向李某某出具欠條一張。可見第三人李某某并沒有成為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他僅是代債務人李某還款。假如第三人李某某代為履行不符合約定,債權人也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因此本案中的情形定第三人代為履行更合適。那么第三人代付欠款是否認定代為履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種觀點認為上述李某某的行為實際為第三人代為履行行為。債權轉讓和債務的承擔中,第三人因受讓和承擔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如果第三人履行不符合約定,債權人應向第三人追究違約責任。本案中是李某即債務人因不愿與債權人夏某有糾葛而與第三人李某某協商,由李某某代其履行償還義務,債務人李某向李某某出具欠條一張。可見第三人李某某并沒有成為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他僅是代債務人李某還款。假如第三人李某某代為履行不符合約定,債權人也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因此本案中的情形定第三人代為履行更合適。關于第三人代付欠款是否認定代為履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九江縣李某與夏某因碎石開采有糾紛,在李某某的協調下,李某告與夏某達成協議,夏某停止開采碎石,由李某給付12500元給夏某,李某當時給付現金2500元,剩下的10000元李某用碎石料抵了3780元,尚有6220元未付,因李某不愿與夏某有糾葛,就與李某某協商由李某某給付夏某剩余的欠款6220元,經李某某同意后李某出具一張欠條給李某某。2006年11月份因夏某遭遇車禍,向李某催討欠款,李某僅給付1000元,夏某因急需用錢,無奈向李某某催討剩余的5220元欠款,李某某向夏某給付了5220元。
[分歧] 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某給付夏某6220元,由此獲得夏某的債權,是一種債權轉讓行為。
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某向夏某履行給付義務是一種債務承擔,是債務人李某將自己的債務轉讓給了李某某。
第三種觀點認為上述李某某的行為實際為第三人代為履行行為。
[管析] 筆者支持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債權轉讓是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讓與即生效,不以債權人的同意為條件。債務承擔有兩種情況,其一、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權承擔合同,一般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其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權承擔合同,但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債權轉讓和債務的承擔中,第三人因受讓和承擔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如果第三人履行不符合約定,債權人應向第三人追究違約責任。本案中是李某即債務人因不愿與債權人夏某有糾葛而與第三人李某某協商,由李某某代其履行償還義務,債務人李某向李某某出具欠條一張。
可見第三人李某某并沒有成為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他僅是代債務人李某還款。假如第三人李某某代為履行不符合約定,債權人也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因此本案中的情形定第三人代為履行更合適。
作者:九江縣人民法院 萬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