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代還欠款又食言 債權人該向誰要欠款

導讀:
第一種意見認為,當李某向倉某追索借款時,仇某主動承諾為倉某還款1萬元,有其親筆背書相佐證,應認定1萬元的債務轉移成立,仇某對倉某轉移的1萬元債務負有清償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仇某僅承諾為倉某代為償還債務1萬元,這有仇某背書的內容可證明,三方未產生債務轉移的合意,屬于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形。本案中,仇某是為了平息債的雙方當事人的現有糾紛,自愿承諾代為倉某還款1萬元,其在倉某出具的借據中的背書內容也是如此,債權人、債務人及第三人之間沒有債務轉移的意思表示,屬于第三人自愿代為履行。最終法院判決由倉某承擔該1萬元債務本息,駁回李某對仇某的訴訟請求。那么承諾代還欠款又食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種意見認為,當李某向倉某追索借款時,仇某主動承諾為倉某還款1萬元,有其親筆背書相佐證,應認定1萬元的債務轉移成立,仇某對倉某轉移的1萬元債務負有清償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仇某僅承諾為倉某代為償還債務1萬元,這有仇某背書的內容可證明,三方未產生債務轉移的合意,屬于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形。本案中,仇某是為了平息債的雙方當事人的現有糾紛,自愿承諾代為倉某還款1萬元,其在倉某出具的借據中的背書內容也是如此,債權人、債務人及第三人之間沒有債務轉移的意思表示,屬于第三人自愿代為履行。最終法院判決由倉某承擔該1萬元債務本息,駁回李某對仇某的訴訟請求。關于承諾代還欠款又食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欠款關鍵是正確認識該行為是債務轉移還是第三人代為履行
案情:2001年12月7日,倉某立據向李某借款,據中注明“今借到人民幣叁萬伍千元整,時間壹年,月息按1.5%計算。倉某,2001.12.7”。屆期,倉某未能償還。2003年9月15日,李某到倉某單位要款時,該單位負責人仇某為平息事態,即主動承諾為倉某代還1萬元,并在倉某出具的3.5萬元借據上注明“03年10月30日付10000元,仇某,2003.9.15”。逾期,仇某亦未還款。后李某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倉某償還借款2.5萬元的本息,仇某償還由倉某轉移的債務1萬元。
分歧意見:本案審理中,對該1萬元債務的承擔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當李某向倉某追索借款時,仇某主動承諾為倉某還款1萬元,有其親筆背書相佐證,應認定1萬元的債務轉移成立,仇某對倉某轉移的1萬元債務負有清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仇某僅承諾為倉某代為償還債務1萬元,這有仇某背書的內容可證明,三方未產生債務轉移的合意,屬于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形。當仇某不履行債務時,倉某應當向李某承擔違約責任,即償還該1萬元債務的本息。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第一,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債權人須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且該協議須取得債權方的同意,否則債務轉移不生效。第三人代為履行的特點,是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并未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按照合同當事人約定或自愿,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由此,債在法律上沒有發生移轉,債權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債務履行。第三人代為履行,起決定作用的是當事人的約定,也可以是第三人單方愿意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本案中,仇某是為了平息債的雙方當事人的現有糾紛,自愿承諾代為倉某還款1萬元,其在倉某出具的借據中的背書內容也是如此,債權人、債務人及第三人之間沒有債務轉移的意思表示,屬于第三人自愿代為履行。
第二,債務轉移,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如果是債務的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完全代替了債務人的地位,債務人即退出債務關系,原合同關系將發生消滅。而在第三人代為履行情況下,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未有轉讓債務的合意,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只是按照約定或自愿,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所以,第三人僅是履行主體而非債的當事人,其只能是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債權人也無權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債務。本案中,李某起訴要求仇某清償債務,顯屬主體不適格。
第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代替履行時,對第三人不適當的履行行為,應當由債務人承擔債務不當履行的民事責任,債權人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而債務轉移,由于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如果他未能依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自然可以直接請求其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本案為第三人代替債的履行,仇某沒有履行約定債務的民事責任,依法應由債務人倉某承擔。最終法院判決由倉某承擔該1萬元債務本息,駁回李某對仇某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