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的法律規定

導讀:
第三人代為清償制度有兩種表現方式:一是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即在沒有法定和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第三人自愿做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行為。二是與債務人達成代其清償債務的協議,也就是訂立債務履行承擔合同。債務承擔按照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當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救濟途徑不同。那么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人代為清償制度有兩種表現方式:一是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即在沒有法定和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第三人自愿做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行為。二是與債務人達成代其清償債務的協議,也就是訂立債務履行承擔合同。債務承擔按照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當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救濟途徑不同。關于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的法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人代為清償制度有兩種表現方式:
一是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即在沒有法定和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第三人自愿做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二是與債務人達成代其清償債務的協議,也就是訂立債務履行承擔合同。債務履行承擔,也稱清償承擔,又稱為對內的債務承擔,是第三人(承擔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一種合同,依該合同承擔人對債務人負有履行債務人債務的義務。
所謂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或者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地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現象。債務承擔按照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
在免責的債務承擔中,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而在并存的債務承擔中,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債務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從概念上我們可以看出,第三人代為清償制度的清償承擔與并存的債務承擔有著相似之處,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把兩者混淆。其實第三人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制度是有著本質的區別的,其區別主要表現在:
(1)在合同債務承擔中,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且在由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的債務承擔合同中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
在第三人代為清償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單方面表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與債務人達成代其清償債務的協議,無論哪種情形,均無須獲得債權人的同意。
(2)在債務承擔中,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成為了合同關系的當事人;而在代為清償中,第三人不過是債務履行的主體,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只是在其求償權的范圍內取得債權人的地位。
(3)當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救濟途徑不同。在債務承擔中,債務主體發生了變化,應由第三人(適用于免責的債務承擔)或者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適用于并存的債務承擔);
而在代為清償中,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
以上就是關于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的法律規定的一些問題解答,希望能幫到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