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實質性變更概念

導讀:
盡管如此,要約人也可以表示反對,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自己將要出賣的標的物已經設立了抵押,那末受要約人這種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就不構成有效的承諾。說明性條款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加明確,但不會改變要約人意圖創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更不會增加要約人的負擔,因此是非實質性變更。這種修改仍然在要約人設計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范圍之內,因此也是非實質性的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那么非實質性變更概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盡管如此,要約人也可以表示反對,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自己將要出賣的標的物已經設立了抵押,那末受要約人這種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就不構成有效的承諾。說明性條款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加明確,但不會改變要約人意圖創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更不會增加要約人的負擔,因此是非實質性變更。這種修改仍然在要約人設計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范圍之內,因此也是非實質性的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關于非實質性變更概念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實質性變更,是指雖有表面上變更,但這種變更沒有實質改變要約的內容,即沒有提出新的權利義務的設計或者雖有變更但沒有增加要約人的負擔。非實質性的變更主要有以下幾項:
(1)在承諾中提出了要約人的法定義務。法定義務,在當事人沒有明示排除的情況下是當事人必須承擔的義務。在承諾中提出或者強調了要約人的法定義務,并沒有實際上改變要約的內容,并沒有增加要約人的義務。本來就是要約人必須遵守的。比如,受要約人在承諾中加了這樣一句話:貴方出賣的標的物必須是沒有設定抵押的物。這就是一種非實質性的變更,因為,如果出賣的是抵押物,出賣人應當告知買受人,如果沒有告知,那末出賣人就應擔保該物是沒有設定抵押的物(權利瑕疵擔保義務)。這種擔保是出賣人的法定義務。受要約人在要約中強調了要約人的法定義務,并沒有增加要約人的額外負擔。盡管如此,要約人也可以表示反對,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自己將要出賣的標的物已經設立了抵押,那末受要約人這種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就不構成有效的承諾。
(2)在承諾中增加了說明性條款。說明性條款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加明確,但不會改變要約人意圖創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更不會增加要約人的負擔,因此是非實質性變更。要約人對這種說明性條款不能認同,也必須及時表示反對,否則承諾產生預期的效力。
(3)承諾在授權范圍內對要約作了修改。這種修改仍然在要約人設計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范圍之內,因此也是非實質性的變更。要約人認為這種修改違反了自己的意圖,仍可及時表示反對,阻止這種承諾的生效。如果受要約人確實是在授權的范圍內作了修改,要約人的反對應為無效。
實質性變更要約的情形包括: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法、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條的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即原要約人和原受要約人身份對調,產生了一個新要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