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約人非實質性變更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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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現實生活中,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后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進行變更,但需要經過對方同意才可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我們就會產生疑問,民法典中變更原合同的請求是要約嗎?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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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要約作為表達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一種意思表示,其內容已經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在此情況下,如果受要約人表示接受此要約,則雙方達成了訂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要約生效,要約人即受要約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才生效。即使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已經知道其內容,要約也不生效。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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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見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不產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承諾的成立應具備下列要件1、承諾必須是受要約人作出2、承諾的方式符合要約的要求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4、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對于第二種情況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發出承諾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而遲到的。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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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什么是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變更,怎樣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避免因重大誤解造成損失,是當前建設企業應重視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第30條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如果因重大誤解簽訂了合同,《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其規定。那么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變更指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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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實質約束力,在民法中也稱為承諾適格,即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不再承擔接受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亦不再享有通過承諾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權利。合同訂立的程序階段二:承諾(一)承諾定義承諾又稱為接受或接盤。”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表明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合同即宣告成立。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那么合同訂立的程序階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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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反要約的合同是否有效反要約是指受要約人不同意要約的內容對要約的內容作出根本的改變反要約是提出新的要約如果原要約人對新要約作出承諾的要約就會形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第三十一條承諾的內容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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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四百八十三條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四百八十八條承諾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第四百八十九條承諾對要約內容的非實質性變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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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拒絕要約是指受要約人沒有接受要約所規定的條件。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通知中,并沒有更改要約的實質內容,只是對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予以變更,而要約人又沒有及時表示反對,則此種承諾不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否則原則上不妨礙要約的效力,除非合同必須由要約人本人履行。那么要約成立的有效要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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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訂立經過階段一:要約(一)要約定義: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或報價等。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以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于消滅。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不再承擔接受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亦不再享有通過承諾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權利。”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表明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合同即宣告成立。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那么合同訂立要經過哪些階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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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合同法》第30條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如果因重大誤解簽訂了合同,《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其規定。那么關于合同內容變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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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訂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簽訂合同時,一般要約定合同價款的。而簽訂合同有不同的方式,如要約、承諾和其他方式,那么民法典中合同價款是不是屬于新要約的變更?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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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yy公司收到該協議后,提出因交貨時間提前而無法準備貨源,并提出交貨地點變更,使其費用增加,xx公司必須對此給予補償。與第三人協議變更合同內容,對合同相對人是否有效?”由此可見,yy公司已經授權zz公司與xx公司達成協議,既然zz公司與xx公司已經達成補充協議,該協議當然對yy公司具有約束力。yy公司拒絕履行該補充協議,已經構成違約。從本案中看,yy公司顯然沒有對zz公司作出上述授權,故不能認為zz公司有權代理yy公司簽訂上述補充協議。那么與他人協議變更,對相對人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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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盡管如此,要約人也可以表示反對,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自己將要出賣的標的物已經設立了抵押,那末受要約人這種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就不構成有效的承諾。說明性條款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加明確,但不會改變要約人意圖創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更不會增加要約人的負擔,因此是非實質性變更。這種修改仍然在要約人設計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范圍之內,因此也是非實質性的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那么非實質性變更概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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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那么【合同法】合同的訂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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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實踐中,在中標人中標后,招標人與中標人就會簽訂合同,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情勢變更下應允許對合同實質性條款進行變更。非強制招標項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標方式訂立合同,也不得進行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根據《合同法》第30條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那么投標簽訂合同后變更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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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否有權予以撤銷?
法院判決確定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執行過程中債務人去世,如何讓債務人的繼承人還款? 是申請變更執行人?還是再訴一個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客戶對遺產的分割已經達成一致意見,需要辦理公證、變更房產登記。取材料調證明,手續繁瑣,客戶委托我們辦理,不用費心費力的學習辦理公證的程序,省下了時間和精力。
判決書無法解決的問題,一份調解書大到房產、公司股權、車輛、小到車位和倉藏間,以及如何配合變更過戶,私人物品,甚至連鑰匙都給大家分好了,就這樣還是擔心履行難的問題,如果不支付折價款,利息也提前約定了,可謂是一份完整的調解書,真正的幫助委托人解決問題??。我們始終堅持調解/和解優先,以訴促調為首選,訴訟是最后一步的原則。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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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