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與要約不一致怎么處理

導讀:
可見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不產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承諾的成立應具備下列要件1、承諾必須是受要約人作出2、承諾的方式符合要約的要求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4、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對于第二種情況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發出承諾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而遲到的。
一、承諾與要約不一致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對于實踐中承諾的內容與要約內容不一致時承諾的效力根據具體情況有所不同。
具體表現在
1、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和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可見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不產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如果受要約人對要約的這些內容作出變更將在實質上與要約人的意思相違背對當事人的利益關系重大不符合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不能導致合同的成立。
2、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隨著商品交易的發展要求承諾與要約內容完全一致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合同的成立阻礙交易的進行因此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條規定“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發生效力但是這一效力的發生不是無條件的。如果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要約的變更或者要約中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該要約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無效。
二、承諾成立的必備條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將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成立應具備下列要件
1、承諾必須是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的方式符合要約的要求
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4、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
三、承諾遲延怎么處理
承諾出現遲延有兩種情況一是超過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作出因而出現遲延二是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但由于郵政等其他原因沒有及時到達要約人。在第一種情況下由于承諾本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超過有效的承諾期限要約已經失效對于失效的要約發出承諾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對于第二種情況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發出承諾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而遲到的。對這樣的承諾如果要約人不愿意接受即負有對承諾人發遲到通知的義務。要約人及時發出遲到通知后該遲到的承諾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約人怠于發遲到通知則該遲到的承諾視為未遲到的承諾具有承諾的效力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