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承諾期限承諾怎么處理

導讀:
未在承諾期限承諾怎么處理要約中確定承諾期限的表明要約人規定要約發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過這個期限不承諾要約的效力當然歸于消滅。一般而言在通常的情況下如果要約人發出要約后一段合理期間內沒有收到承諾則要約失效。民法典要求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商人之間的要約除要約中已明確規定承諾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所附加的條款對要約作重大修改外被要約人在承諾中附加某些條款承諾仍可有效。對于口頭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為承諾的方式承諾的效力表現為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合同即為成立。非口頭承諾生效的時間應以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為準。
未在承諾期限承諾怎么處理
要約中確定承諾期限的表明要約人規定要約發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過這個期限不承諾要約的效力當然歸于消滅。
最通常的情形是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受要約人也不對要約作答復這種情況下要約什么時候失效?一般而言在通常的情況下如果要約人發出要約后一段合理期間內沒有收到承諾則要約失效。本項的承諾期限包括合理的期限。確定該合理期間當然要考慮到通訊方式的便捷程度。
要約承諾是國際貿易中的一個概念要約承諾在不同的法系中有不同特點,中國的要約承諾制度綜合各法系的合理成分是比較先進的。
現代社會要約承諾制度仍具有重大意義但電子商務的興起對要約承諾制度提出新的要求據此要約承諾制度也因為對電子合同進行專門規制而得到新的發展。
民法典要求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受要約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在國際貿易中也稱“接受”或“收盤”任何有效的承諾都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其承諾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定有答復期限的規定的期限內即為有效時間要約并無答復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如信件、電報往來及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要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據此凡是第三者對要約人所作的“承諾”凡是超過規定時間的承諾有的也叫“遲到的承諾”凡是內容與要約不相一致的承諾都不是有效的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或反要約必須經原要約人承諾后才能成立合同關于承諾有效要件大陸法系各國要求較嚴非具備以上三要件者則不能有效。而英美國的法律對此采取比較靈活的態度。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商人之間的要約除要約中已明確規定承諾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所附加的條款對要約作重大修改外被要約人在承諾中附加某些條款承諾仍可有效。承諾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也可以口頭方式進行。通常它須與要約方式相應即要約以什么方式進行其承諾也應以什么方式進行。對于口頭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為承諾的方式承諾的效力表現為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合同即為成立。口頭承諾要約人解時即發生效力。非口頭承諾生效的時間應以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為準。一般認為承諾和要約一樣準許在送到對方之前或同時撤回。但遲到的撤回承諾的通知不發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