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

導讀:
[page](二)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如果變更后的保理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涉及如下具體情況,則保理合同無效。那么保理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page](二)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如果變更后的保理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涉及如下具體情況,則保理合同無效。關于保理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保理合同變更的對內效力
1、新條款部分取代原保理合同條款
僅對原保理合同條款做部分變更,經保理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補充協議后,新條款取代原合同條款。此時原合同中未變更的條款依然有效,而變更前的原條款效力終止,適用新條款。
2、新保理合同全部取代原保理合同
如原保理合同所做的主要約定已經不能滿足保理雙方當事人的業務需要,此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達成新的保理合同,同時約定原保理合同效力終止或原保理合同作廢。
二、保理合同變更的對外效力
(一)合同法定可變更或撤銷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如變更后保理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涉及如下情況,則保理合同一方當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保理合同
在原保理合同或續做的保理合同中,一般多是在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中買方以對保理業務或續做保理業務的術語存在重大誤解或對保理業務本身存在誤解而向保理商提出抗辯,并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撤銷。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保理合同
對變更后的保理合同或補充協議,買方或賣方可以顯失公平來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變更或撤銷申請。顯失公平通常包含如下幾種情況:
(1)在訂立合同時,訂約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利益嚴重失衡。如保理商在保理融資合同中訂立超過銀行貸款利率四倍以上的融資利率、保理商規定明顯過高的違約金等,都會造成對方利益的嚴重失衡,從而使得保理合同條款可變更或撤銷。
(2)合同一方具有明顯優勢,或另一方處于無經驗、缺乏判斷力,或草率行事。所謂無經驗,是指保理一方聲稱欠缺一般的保理交易經驗,而不應包括欠缺特殊的保理從業經驗。
(3)獲利方存在主觀惡意。除了具備顯失公平的關系以外,行為人還必須明知自己處于優勢地位會對他方的利益發生重大影響,故意誘使他方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條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條件是出于不知情或草率行事,故意維持這種狀態并從中獲益。
(4)受損方不具備充分自覺和真實自愿。雖然在獲利方具有優勢或受損方因急迫、無經驗、缺乏判斷力、草率的情形下簽訂的合同,受損方或是迫于壓力或是注意不夠才簽訂合同,多數情況下簽訂這種顯失公平的合同是違背他的真實意愿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保理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通常賣方或買方以無真實貿易背景的業務向保理商做保理融資業務,這種以欺詐方式獲得保理商的保理融資款,保理商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變更或撤銷保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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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如果變更后的保理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涉及如下具體情況,則保理合同無效。
1、商務合同中的買方或賣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與保理商訂立合同時,損害政府、部門、企事業主管機關等代表國家利益的機構時,保理合同無效;
2、商務合同中的賣方或買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機關、集體組織或者保理商利益時,所達成的保理合同無效;
3、商務合同中的賣方或買方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時,如通過保理融資方式進行騙貸、以無真實貿易背景的業務申請保理業務等所履行的保理合同無效;
4、商務合同中的賣方或買方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時,如該商務合同的履行損害公共環境、損害公共健康等,所達成的保理合同無效;
5、如商務合同中的賣方或買方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時,如該危險物品運輸業務中服務商沒有危險物品運營資質而對該運輸服務申請保理業務、食品加工企業沒有加工資質而對供應食品申請保理業務等,此種情況下所達成的保理合同或業務變更后的保理合同無效。
(責任編輯: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