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變更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導讀:
《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即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變更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所達成的協議。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非根本性變更的情況下,變更后的合同關系與原有的合同關系在性質上不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學說上稱為具有“同一性”。那么關于合同變更法律上有哪些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即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變更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所達成的協議。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非根本性變更的情況下,變更后的合同關系與原有的合同關系在性質上不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學說上稱為具有“同一性”。關于關于合同變更法律上有哪些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雖然僅兩個條款,但是合同變更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合同的履行和企業利益卻具有很大關系。
(3)《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即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4)《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從上述理論及現行法律的規定均可看出,合同的本質不是書面的合同文本而是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書面合同只是合同的一種形式,合同除了可采用書面形式之外,還可采用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
合同變更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所達成的協議。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我們在這里講的合同變更是狹義的,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變更必須針對有效的合同.協商一致是合同變更的必要條件、任何方都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由于合同簽訂的特殊性,有些合同需要有關部門的批準或登記,對于此類合同的變更需要重新登記或審批。合同的變更一般不涉及已展行的內容。
第一合同的變更僅是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而合同的當事人保持不變合同有效成立后,其主體和內容均可能因某一法律事實而發生變化,但此處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主體的變動屬合同轉讓的范疇。合同內容的變化,可表現為合同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規格、價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合同內容的某一項或數項發生變化(如標的物數量變化,價款也隨之變化)。
第二 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內容的局部變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變化合同變更只是對原合同關系的內容作某些修改和補充,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如果合同內容已全部發生變化,則實際上已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一個新合同的產生,并且對原合同關系所作出修改和補充的內容僅限于非要素內容,例如標的數量的增減、履行地點、履行時間、價款及結算方式的變更等等。在非根本性變更的情況下,變更后的合同關系與原有的合同關系在性質上不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學說上稱為具有“同一性”。如果合同的要素內容發生變化,即給付發生重要部分的變化,導致合同關系失去同一性,則構成合同的根本性變更,稱為合同的更新。何為重要部分,應依當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觀念加以確定,①如合同標的的改變,履行數量或價款的巨大變化,合同性質的變化等,都是合同的更新而非合同的變更。
第三 合同的變更通常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合同的變更有兩種:
1、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合同進行變更,即約定的變更;
2、是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變更,即法定的變更。
我國《合同法》第五章所規定的合同變更實際上就是約定的變更。
第四 合同的變更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當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的變更。合同履行完畢后,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已經消滅,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