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有哪些法律規(guī)定

導讀:
保險關系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時,對保險人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同意繼續(xù)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即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這是保險關系確立的基礎,是不能變更的。在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變更實際上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因保險標的的移轉而消滅了,但是保險利益仍然存在,為受讓人所有。那么關于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有哪些法律規(guī)定。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關系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時,對保險人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同意繼續(xù)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即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這是保險關系確立的基礎,是不能變更的。在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變更實際上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因保險標的的移轉而消滅了,但是保險利益仍然存在,為受讓人所有。關于關于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有哪些法律規(guī)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網(wǎng)友提問:
死者在外打工時被傷害致死,之前已離婚,有一未滿18歲抱養(yǎng)(并無抱養(yǎng)手續(xù))的女兒判給女方,其姐弟出錢為其辦理了后事,現(xiàn)法院判的喪葬費及賠償金全由其女兒的母親領取,其姐弟該不該分得一部分
律師解答: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chǎn)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他的女兒是有繼承權的,但是姐弟是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時,是沒有繼承權的。但是喪葬費應當是在死亡賠償金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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