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案

導讀:
景德鎮某公園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2003年5月15日,原告景德鎮市某公園因被告景德鎮市某公司拖欠土地使用權轉讓款一案,委托沈律師代理起訴。被告用于抗辯的土地使用權證辦于1999年10月29日,是雙方簽訂《土地轉讓協議》以后,其辦證依據正是該協議,被告的詭辯不攻自破。那么公園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景德鎮某公園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2003年5月15日,原告景德鎮市某公園因被告景德鎮市某公司拖欠土地使用權轉讓款一案,委托沈律師代理起訴。被告用于抗辯的土地使用權證辦于1999年10月29日,是雙方簽訂《土地轉讓協議》以后,其辦證依據正是該協議,被告的詭辯不攻自破。關于公園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景德鎮某公園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情介紹】
2003年5月15日,原告景德鎮市某公園因被告景德鎮市某公司拖欠土地使用權轉讓款一案,委托沈律師代理起訴。
原告訴稱:1996年4月8日,雙方簽訂了一份《合資開發××公園土地資源協議書》,并進行了公證。按照約定:由原告出地900平方米、被告出資共建二棟三層園林式結構的長廊(亭),產權歸原告,被告享有40年使用權,被告每年支付3—6萬元租金給原告。1997年2月3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土地轉讓協議》,辦理了公證手續。按照該協議約定:原告將××公園臨街土地1707.5平方米土地(含上述900平方米)轉讓給被告,被告按15萬元/畝支付轉讓費(含青苗費)共計38.1萬元給原告,時間為1997年2月28日前付15萬元,余款同年10月29日前付清。原告另有一道擋土墻以2萬元價款轉讓給被告。截至原告起訴日止,被告僅支付15.5萬元,尚欠24.6萬元沒有支付。
被告辨稱: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記載,該土地所有人屬被告,原告起訴無理。雙方最后一次來往是2001年1月13日的用水泥抵款憑證,至今已過了二年訴訟時效,法院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代理意見】
1、本案訟爭土地使用權屬于原告是不爭的事實,有規劃紅線圖為證。被告用于抗辯的土地使用權證辦于1999年10月29日,是雙方簽訂《土地轉讓協議》以后,其辦證依據正是該協議,被告的詭辯不攻自破。
2、原告對被告拖欠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款一直在行使追索權,雙方的來往賬目以及通話記錄可資證明,被告辨稱原告起訴超過時效沒有事實根據。
3、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并依法辦理了公證手續,該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轉讓款不付毫無道理,法院應判決其立即支付并賠償原告利息。
【法院判決結果】
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了本案事實,采信了原告代理律師的意見,于2003年9月3日作出(2003)珠法民二初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限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土地使用權轉讓款246000元及其利息(從1997年11月起算至付清欠款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