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導讀:
但是合同簽訂后,有權批準核發土地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轉讓方核發了土地使用證或者批準了轉讓行為的,該項辦證或者批準行為應當視為對轉讓方無權處分的追認,因此,此時合同有效。對外效力是指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不構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讓人損害的,債務人負損害賠償。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債權轉讓,不以征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債權人轉讓權利,只要與受讓人達成一致,合同即生效。但是債權轉讓的效力要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則以通知債務人為必要。那么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合同簽訂后,有權批準核發土地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轉讓方核發了土地使用證或者批準了轉讓行為的,該項辦證或者批準行為應當視為對轉讓方無權處分的追認,因此,此時合同有效。對外效力是指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不構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讓人損害的,債務人負損害賠償。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債權轉讓,不以征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債權人轉讓權利,只要與受讓人達成一致,合同即生效。但是債權轉讓的效力要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則以通知債務人為必要。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轉讓方未取得土地使用證書,實質是尚未完全取得轉讓土地的權屬,因此,通常應視為無權處分。但是合同簽訂后,有權批準核發土地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轉讓方核發了土地使用證或者批準了轉讓行為的,該項辦證或者批準行為應當視為對轉讓方無權處分的追認,因此,此時合同有效。
2、一地多賣,合同均有效。
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
(1)辦理變更登訂手續的一方可以要求交付土地。
(2)均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先行合法占有投資開發的,有權要求辦理變更登記。
(3)均未登記又未合法占有開發的,先行交付轉讓款一方有權要求交付土地,辦理變更。
(4)合同均未履行的,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一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一地多賣,屬于欺詐行為,不是無效合同,受讓方有權利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但是,如果幾個受讓方都不行使解除權,而要求履行合同時,只能按照不動產產權轉移的登記原則來處理,即登記優于占有,占有優于交款,交款優于先簽合同。
3、轉讓劃撥土地未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轉讓合同無效。
但是起訴前或申請仲裁前經批準的,合同有效;合同性質為補償性質,而非出讓合同。
未經批準轉讓劃撥土地,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當然無效。如果起訴或者仲裁前,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或同意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受讓方有權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但是,由于轉讓方對劃撥土地不享有出讓土地的相關權益,因此,其所簽轉讓合同主要是對其地上建筑物的補償合同,而非土地轉讓合同。如果受讓方要取得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必須依法補交土地出讓金,并辦理相關出讓土地手續。
1、債權轉讓的對內效力。
對內效力是指債權轉讓在轉讓雙方即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生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債權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 新債權人成為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則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債權人。
(2)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利息債權、定金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將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發生移轉,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
2、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
對外效力是指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不構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讓人損害的,債務人負損害賠償。原債權人接受履行的事實則構成不當得利, 受讓人和債務人均可請求其返還。
(2)債務人負有向受讓人即新債權人作出履行的義務。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根據《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下列權利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這種類型主要有: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人對受雇人的債權;以選定債權人為基礎發生的合同權利,如某個特定演員的演出活動;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如保證合同等。
(2)按照當事人的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3)法律規定禁止轉讓的債權。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債權轉讓,不以征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債權人轉讓權利,只要與受讓人達成一致,合同即生效。但是債權轉讓的效力要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則以通知債務人為必要。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而且通知一旦到達債務人,除非受讓人同意,不得撤銷。
1、轉讓前的合同內容與轉讓后的合同內容的一致性。
合同轉讓,只是改變履行合同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并不改變原訂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后的權利人或義務人所享有的權利或義務仍是原合同約定的,因此,轉讓合同并不引起合同內容的變更,其內容應與原合同內容一致。
2、合同轉讓后形成新的合同關系人。
合同轉讓,只是改變了原合同權利義務履行人主體,其直接結果是原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轉讓后的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人,自轉讓成立起,第三人代替原合同關系的一方或加入原合同成為原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形成新的合同關系人。
3、合同轉讓改變了債權債務關系。
合同轉讓會涉及到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和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盡管合同轉讓是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完成,但是合同轉讓必然涉及原合同當事人的利益,所以合同義務的轉讓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合同權利的轉讓應通知原合同債務人。
合同轉讓后,因轉讓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債務人、出讓人可列為第三人參與訴訟活動。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另一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