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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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委員會選舉辦法示范文本
為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業主委員會選舉過程的公平、公正、公開,根據《某某市物業管理辦法》、《某某市物業管理業主委員會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大會形式
本次選舉大會采用以下第_____種形式:
(一)業主大會:全體業主(包括產權屬建設單位的住宅和非住宅物業的業主)直接參加業主委員會選舉大會,進行投票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二)業主代表大會:因本小區(大廈)業主超過300名,故由各梯(棟/片/區/樓段)的全體業主根據本辦法第二章的方法選出業主代表,由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進行投票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二章 業主代表和候選人
一、業主代表的產生方法:
(一)以每_____(梯/棟/片/區/樓段)為選舉區域(具體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推選一個業主代表。
(二)業主代表的推選采取投票箱投票方式:投票箱粘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管部門)的封條,放置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投票人應在 _____月_____日前將選票投入到投票箱。_____月_____日在到場的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公開點票、唱票,推選出業主代表。
(三)業主代表的產生應獲得其所代表的選舉區域內業主中擁有過半數投票權的業主的同意。
(四)業主代表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
二、候選人的產生方法:
根據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業主推薦或業主代表自薦,產生本次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候選人應把包括本人姓名、性別、年齡、單位、簡歷在內的個人簡介材料與有關證明(如身份證明、產權證明等)提交籌備小組,由籌備小組將候選人簡歷向業主公布。
三、本次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本區域內業主(以產權證明為準);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熱心公益、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
(三)按時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模范遵守物業管理制度;
(四)熟悉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及物業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五)具有______(高中/中專/大專/本科)以上學歷;
(六)未發生其他不適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
四、本屆業主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候選人不得少于____人。[page]
第三章 投票和選舉
一、投票權是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面積確定的對物業管理區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務進行表決的權利。每戶一票,該票代表的投票權以物業建筑面積計算,每一平方米為投票權的計算份額,超出部分按四舍五入處理。
業主代表的投票權是其所代表區域內業主投票權的總和。
二、已出售單元的投票權歸產權人,未出售單元的投票權歸建設單位。兩者均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行使投票權(委托書樣本見附件),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被選舉權。
三、同一物業業主超過一人的,物業共有人應當推選一人參加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投票及選舉活動,方法自定。
四、本次選舉為記名投票,投票人必須在選票上填寫自己擁有的物業和代表的投票權并簽名(蓋章)。同一張選票重復選舉同一候選人的,該候選人僅作得一票計算;未選任何候選人的選票為有效選票,視為棄權;選票上所選人數超出本屆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的視為無效票。
五、業主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權的,選票應附帶業主授權委托書等有關的書面證明。
六、本次選舉投票采用以下第____種方式:
(一)集中出席投票方式:到會簽名時發選票,并登記選票號,以便核查。
(二)投票箱投票方式:因投票權人或業主(代表)人數太多,場地不便,采用投票箱來收集選票。投票箱粘貼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主管部門)的封條,放置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投票人應在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期間到__________________領取選票登記選票號,并在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召開前三日內將選票投入到投票箱。大會召開時,由主管部門監督開箱點票。
七、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召開,應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或業主代表出席。在到場的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公開點票、唱票,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
選票累計的投票權未超過全部物業投票權半數的,視為選舉無效。[page]
第四章 委員
一、本屆業主委員會設委員_____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_名。
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一)不符合前述候選人有關條件的;
(二)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被司法部門認定有犯罪行為的;
(四)從事該區域物業管理公司工作的;
(五)違反物業管理法規、業主公約或業主委員會章程、決議、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三、根據選票統計結果,以得票高低(以投票權計算,下同)順序,按本屆業主委員會委員規定人數選出獲選的業主委員會委員。
獲選委員的得票數應超過參加投票的總投票權數的50%。
四、本屆業主委員會主任及副主任的產生采取以下第____種方式:
(一)自然當選:按得票高低順序,依次確定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二)委員選舉:獲選的委員投票選舉業主委員會主任及副主任。每個委員擁有相等的投票權。
五、經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并給予書面批復意見后,業主委員會委員正式當選,從批復之日起業主委員會正式成立并開展工作[page]
附: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全文
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房地產管理部門關于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由上一屆業主委員會主持。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籌備小組在有關政府部門的指導下,按本辦法選舉產生。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委員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數是15名。業主委員會可以選舉產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 業主大會前期籌備工作
第四條 為了召開業主大會,產生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可由業主代表,并請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組成籌備小組,負責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
第五條 籌備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小區內張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第六條 籌備小組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擬定《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三)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四)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第七條 按本選舉辦法選舉產生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后,籌備小組自動解散。
第三章 業主大會
第八條 業主大會應由過半數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業主參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業主代理出席。
第九條 業主大會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書面征求意見書應用有效送達方式。[page]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必須是熱愛公益事業,道德品質好,責任心強,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協調能力,有一定的時間從事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產權人、產權人代表、產權共有人。候選人可由本人自薦、業主推薦或籌備組商議的方法產生,籌備小組或業主委員會進行最后資格確認。候選人產生后應公示一周。業主認為有必要補充推選候選人的,可由十個以上業主聯名提出符合條件的候選人。候選人名單應在業主大會召開前至少七天提交籌備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選舉,由業主大會籌備小組推選的召集人或上一屆業主委員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一律采用實名投票的方法。業主對于委員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另選其他業主,也可以棄權。
第十三條 業主如果在業主大會期間因故不能到場的,可由本人填寫選票后,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業主代為投遞選票。
第十四條 投票結束后,由業主大會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或者業主委員會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做出記錄,并由監票人簽字。
第十五條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第十六條 全體業主過1/2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采取差額選舉辦法,差額人數不超過兩人。依據得票數順序產生中選人。
第十七條 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十八條 選舉結果當場宣布,所有選票應當保留備查。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的委員受全體業主的直接監督。經擁有物業管理區域內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可以提請罷免選出的委員。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的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將終止,并由業主委員會提出并確認。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被終止后,可補選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委員會可采用自薦或推薦的方法產生增補候選人,并經業主委員會2/3委員通過,成為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1)已不是業主的;
(2)年度內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喪失履行責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門認定有犯罪行為的;
(5)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的;
(6)兼任所轄區域物業管理企業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二十一條 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做出決定。罷免采用實名投票的表決方式,須經過半數的業主代表通過。業主委員會委員被罷免后,按本辦法中的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方法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二條 罷免要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請罷免的成員有權在業主大會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第二十三條 離任委員必須在三日內將其保管的業主委員會的印章、文件、資料、帳簿及其屬于業主委員會所有的財物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備案。同意備案日期為業主委員會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成立時,上屆業主委員會或第一屆業主大會籌備組的工作職責終止,宣布解散。[page]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選舉辦法中稱業主,是指物業產權人、產權人代表、產權共有人;本選舉辦法中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人。
第二十七條 本選舉辦法未盡事宜按我國法律、法規和相關物業管理規定執行。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向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