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應注意什么?

導讀:
案例1:董某是一家保險公司的業務員,跟公司簽有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合 同中約定董某每個季度必須完成一定數額的銷售任務,個人收入則主要是銷售提成。董某萬般請求,希望公司能再給他 一次機會,被拒絕后,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案例 1中,用人單位是以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來確定的,不勝任工作被解除合同的,最多不超過本人的12個月工資。那么終止勞動合同應注意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1:董某是一家保險公司的業務員,跟公司簽有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合 同中約定董某每個季度必須完成一定數額的銷售任務,個人收入則主要是銷售提成。董某萬般請求,希望公司能再給他 一次機會,被拒絕后,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案例 1中,用人單位是以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來確定的,不勝任工作被解除合同的,最多不超過本人的12個月工資。關于終止勞動合同應注意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1:董某是一家保險公司的業務員,跟公司簽有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合 同中約定董某每個季度必須完成一定數額的銷售任務,個人收入則主要是銷售提成。盡管董某對保險推銷工作滿懷熱情,不辭辛苦,但頭一個季度下來,所簽保險單 寥寥無幾,遠遠沒有完成公司的銷售定額。公司銷售主管提醒董某說,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務,他就將面臨被解聘的可能。為了保住工作,董某更加努力,甚至發 動了所有的親戚朋友,第二季度的銷售業績比頭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額還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擔心的事情出現了:公司銷售主管口頭通知他說,鑒于他連 續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務,公司認為他不能勝任保險銷售工作,因此決定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請他在3天內辦好離職手續。董某萬般請求,希望公司能再給他 一次機會,被拒絕后,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公司銷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為董某自己不能勝任 工作,且事先又提醒過他為由,拒絕了董某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求,雙方遂發生爭議。
案例2:化工專業的楊小姐大學畢業后應聘到一家 事業單位工作,與其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為了防止職工隨意跳槽,在合同中該單位還特意與楊小姐等新員工約定了關于違約 的賠償內容,即:若職工提前辭職,每提前1年,需要支付違約金1萬元;賠付各種教育培訓費;賠償給單位的生產經營造成的經濟損失費。3個月試用期滿后,楊 小姐覺得在這家事業單位條件不理想,沒有大的發展前途,同時另一家化工研究機構表示愿意接受她,楊小姐經過思考后就向單位提出了辭職。單位同意了楊小姐的 辭職,但要求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2.7萬元,1萬元上崗培訓費,并賠償給單位生產帶來的經濟損失5萬元。楊小姐則認為單位的要求不合理,她認為自己 是在試用期剛剛結束時辭職,不應支付違約金,單位的上崗培訓只是簡單的作業指導,沒有什么成本,而她不過剛剛參加工作,并非業務骨干,她的離開根本不會給 單位生產造成損失,因此,拒絕賠償公司要求的以上費用。
根據《勞動法》第25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 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以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單方辭退員工的權利;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的, 醫療期滿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用人單位在履行一定的程序后,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案例1中,單位解除董某的勞動合同存在以 下幾個問題:一是沒有對董謀進行調崗或培訓;二是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進行通知;三是沒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24、26、27條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第25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案例 1中,用人單位是以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一般沒有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 勞動者是因為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第32條第2、3款的情形而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來確定的,不勝任工作被解除合同的,最多不超過本人的12個月工資。
案例2中,楊小姐由于個人原因辭職應當向單位支付違約金,但 是單位要求其支付培訓損失和給單位生產帶來的經濟損失5萬元,顯然證據不足。如果楊小姐是在試用期內辭職,就無須承當上述費用。此外,用人單位不按約定支 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的,勞動者因此而辭職也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和賠償經濟損失。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對符合條件的國有單位職工和農民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補 助費。關于傷殘職工的合同問題,如果是因工負傷,1至6級的不得單方終止,7到10級的可以終止。如果是非因工負傷5到10級的,都可以依法終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但是并不等于終身合同。在出現《勞動法》第24、25、26、27條的情形時,也可以依法終止。
勞動合同到期以后,單位既沒有通知職工履行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也沒有與其續簽合同,形成勞動關系事實上的延續,若此時用人單位再解聘職工或職工主動辭職,應認定為勞動關系的解除。
關于婦女特殊時期勞動合同的問題。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或者終止其勞動合同,應當將勞動合同期限延長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如果該女工有《勞動法》第24、25條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至于農民工,農民工也屬于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同樣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