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在合同中約定放棄辭職權?

導讀:
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在合同期限內勞動者自愿放棄辭職權,該約定是無效的。辭職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是勞動者享有勞動權、擇業權的體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剝奪。《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那么能否在合同中約定放棄辭職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在合同期限內勞動者自愿放棄辭職權,該約定是無效的。辭職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是勞動者享有勞動權、擇業權的體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剝奪。《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關于能否在合同中約定放棄辭職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實踐中所稱的“辭職”,勞動者的辭職權是法定的,不能剝奪。
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在合同期限內勞動者自愿放棄辭職權,該約定是無效的。辭職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是勞動者享有勞動權、擇業權的體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剝奪。《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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