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也有優先購買權

導讀:
小區的一個停車位正在租賃期,被出售給承租者以外的人,近日巴南區法院判決“買賣無效”。昨天,購買車位的業主表示已在10天前上訴到市五中院。租賃戶討要“優先購買” 盧俊稱,宋先生有自己的產業和公司,絕不是買不起車位的人,只是當初開發商沒有出售車位。盧俊稱,《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所以,宋先生享有14號車位的優先購買權。他要求法院確認范女士的買賣合同無效,并愿以4.5萬元價格購買車位。那么車位也有優先購買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區的一個停車位正在租賃期,被出售給承租者以外的人,近日巴南區法院判決“買賣無效”。昨天,購買車位的業主表示已在10天前上訴到市五中院。租賃戶討要“優先購買” 盧俊稱,宋先生有自己的產業和公司,絕不是買不起車位的人,只是當初開發商沒有出售車位。盧俊稱,《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所以,宋先生享有14號車位的優先購買權。他要求法院確認范女士的買賣合同無效,并愿以4.5萬元價格購買車位。關于車位也有優先購買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區的一個停車位正在租賃期,被出售給承租者以外的人,近日巴南區法院判決“買賣無效”。昨天,購買車位的業主表示已在10天前上訴到市五中院。
“一女二嫁”又租又賣
宋先生是巴南區大江濱江花園小區的業主,有一輛豪華轎車,擔心停在外面不安全,就向開發商租用小區地下停車場的14號車位,合同約定起租時間自2006年11月30日至2007年11月30日。
他的代理人盧俊稱,宋先生租用了兩三個月后,有人告訴他,開發商在賣小區車位。2007年春節后,在宋先生的訊問下,工作人員告訴他,他租的車位被賣。盧俊律師到房管部門查詢,得知14號車位在2007年7月,被登記到了一名姓范的女士名下,賣價4.5萬元。登記日期尚在宋先生租賃合同期間。
租賃戶討要“優先購買”
盧俊稱,宋先生有自己的產業和公司,絕不是買不起車位的人,只是當初開發商沒有出售車位。
2007年7月,范女士購買車位后,拿著房產證找到宋先生,表示如果租期滿后要續租,租金將直接交給她,而且月租漲了20元。宋先生只得找范女士和開發商協商,要求把停車位以同等價格賣給他,均遭拒絕。2007年10月,宋先生將范女士和開發商、重慶大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大江房產公司)起訴到巴南區法院。盧俊稱,《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所以,宋先生享有14號車位的優先購買權。
他要求法院確認范女士的買賣合同無效,并愿以4.5萬元價格購買車位。
一審判決買賣無效
法院一審認為,大江公司辯稱是因為宋先生未交租金才賣的車位,而事實是宋先生簽約后就交了租金,大江公司的說法沒有證據支撐。所以判決范女士與大江房產公司的買賣合同無效。
昨天,記者前往重慶大江房產公司時,因是周末,沒有找到相關人員。而小區物管工作人員也表示不知道怎么聯系開發商。
來源:北方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