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離婚房產糾紛 婚前財產公證

導讀:
有的人則認為,婚前財產公證,是對愛情及婚姻的不信任,不但傷害夫妻感情,似乎還有點對愛情的褻瀆。財產約定并非必須公證 該不該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這是一個持續了多年的話題,隨著婚姻法新解釋不久前實施,讓這個話題再次熱了起來。首先,筆者不贊成新人辦理婚前財產公證。而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后,因為少了財產問題的煩擾,一些婚姻當事人一時沖動,會輕率地作出離婚的決定,這對于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是非常不利的。其次,比起房產證加名,財產公證有其優越性。受婚姻法新解釋的影響,時下出現了房產證加名潮。那么避免離婚房產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的人則認為,婚前財產公證,是對愛情及婚姻的不信任,不但傷害夫妻感情,似乎還有點對愛情的褻瀆。財產約定并非必須公證 該不該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這是一個持續了多年的話題,隨著婚姻法新解釋不久前實施,讓這個話題再次熱了起來。首先,筆者不贊成新人辦理婚前財產公證。而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后,因為少了財產問題的煩擾,一些婚姻當事人一時沖動,會輕率地作出離婚的決定,這對于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是非常不利的。其次,比起房產證加名,財產公證有其優越性。受婚姻法新解釋的影響,時下出現了房產證加名潮。關于避免離婚房產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推薦閱讀:
離婚房產糾紛的處理
離婚房產分割
有人認為,婚前財產公證是社會的進步和法律的健全,也是對男女雙方感情的驗證。有的人則認為,婚前財產公證,是對愛情及婚姻的不信任,不但傷害夫妻感情,似乎還有點對愛情的褻瀆。
財產約定并非必須公證
該不該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這是一個持續了多年的話題,隨著婚姻法新解釋不久前實施,讓這個話題再次熱了起來。
筆者一直在關注這個話題,對此也有一些自己的看法。
首先,筆者不贊成新人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一方面,婚姻不是合伙做生意,婚姻固然涉及財產關系,但更主要的還是愛情,而愛情是神圣、純潔、美好與無價的(缺乏愛情的婚姻另當別論)。因為愛情,兩個人走在一起,組成一個家庭。先公證再結婚,意味著婚姻當事人對自己的愛情和未來缺乏信心,對另一半不夠信任,也說明在兩人的心目中,愛情沒有財產重要。這難免會讓愛情變味,也難免會對雙方的感情和婚姻關系造成負面影響。
另一方面,一些專家研究發現,辦理財產公證,其主觀愿望只是防止萬一婚姻破裂時產生財產糾紛,殊不知,辦理財產公證客觀上起到了加速婚姻破裂的作用。道理很簡單,如果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由于受到財產問題的牽扯,有人會被迫打消離婚的念頭。而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后,因為少了財產問題的煩擾,一些婚姻當事人一時沖動,會輕率地作出離婚的決定,這對于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是非常不利的。
其實,夫妻間有矛盾是正常的,如果能互相克制一下,就過去了。如果沒有孩子、財產等的牽掛,盲目的離婚、不負責任的離婚會增多。
其次,比起房產證加名,財產公證有其優越性。
受婚姻法新解釋的影響,時下出現了房產證加名潮。比起在房產證上加名來,筆者覺得,婚前財產公證有其優越性。眾所周知,房產證加名,只能解決房產權的歸屬問題,而無法解決夫妻間其他可能發生的糾紛。而財產約定的內容,不僅可以涵蓋房產問題,而且可以包括其他收入或財產問題,甚至還可以包括一方不忠導致離婚時如何懲罰等問題。顯然,財產約定的范圍更廣。而在法庭上,財產約定公證與在房產證上加名的法律效力是同等的。《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再次,財產約定并非必須公證。夫妻雙方簽訂的財產約定,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取決于其是否真實、合法,而與是否公證無關。當然,經過公證處公證,其真實性更能得到認可,且在公證審查中,也能及時發現財產約定中的不足與疏漏。如果自己對財產約定的合法性確有信心,也完全可以不公證。這樣可以省下一筆不菲的公證費,也可以省去辦理公證的種種麻煩。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夫妻感情的演變,雙方隨時可以根據最新情況修改約定。如果簽有多份財產約定的話,按法律規定,以最后的協議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