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婚前拆遷補償款購買的新房屬個人財產

導讀:
麥女士自愿放棄被拆遷房屋產權和安置,領取了拆遷補償款26萬余元。夫妻喬遷新居不久,黃先生便以性格不合為由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房產。麥女士雖同意離婚,但認為該套房屋屬于自己婚前財產,不應分割。這場離婚爭議的焦點集中在了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上。麥女士提供了相關證據,以證明其原房屋拆遷費全款購買了新房。那么用婚前拆遷補償款購買的新房屬個人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麥女士自愿放棄被拆遷房屋產權和安置,領取了拆遷補償款26萬余元。夫妻喬遷新居不久,黃先生便以性格不合為由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房產。麥女士雖同意離婚,但認為該套房屋屬于自己婚前財產,不應分割。這場離婚爭議的焦點集中在了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上。麥女士提供了相關證據,以證明其原房屋拆遷費全款購買了新房。關于用婚前拆遷補償款購買的新房屬個人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問: 麥女士婚前從單位全款購置了一套房改房。麥女士與黃先生結婚后,該房拆遷。麥女士自愿放棄被拆遷房屋產權和安置,領取了拆遷補償款2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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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麥女士花26萬元重新購買了一套房屋,房屋產權證注明的產權人為麥女士。夫妻喬遷新居不久,黃先生便以性格不合為由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房產。麥女士雖同意離婚,但認為該套房屋屬于自己婚前財產,不應分割。
這場離婚爭議的焦點集中在了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上。麥女士提供了相關證據,以證明其原房屋拆遷費全款購買了新房。黃先生主張房屋系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證據。那么,麥女士用婚前房產的拆遷補償款,購買的新房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答: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婚后用婚前房屋的拆遷補償款購買的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院認定該房系婚前個人財產主要有兩點依據:其一,婚后所購房屋系婚前財產的一種形式轉變,所有權未發生變化;其二,存取款記錄、購房時間、交款證明和房屋產權證等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清晰地反映了婚前財產的全部轉變過程。
另外,該房的用途是為了滿足基本生活所需的民用住宅,且房屋增值部分系自然增值,而非夫妻共同經營、投入付出后所生的投資收益,故房屋的增值部分亦屬麥女士個人財產;換言之,該房屋若因市場行情而跌價,其虧損亦屬麥女士個人財產的損失。
目前,由于房屋價值大、增值快,在離婚糾紛中已成為財產爭議焦點。對此,為能有效證明類似上述情形下的房屋產權情況,當事人應特別注意收集和保留有關購房款的來源、銀行存取款明細、購房合同中的各種單據等有效證據,以期能清晰、完整地顯示婚前財產在婚后的形式轉變過程。當然,夫妻雙方也可在婚后就婚前房屋的權屬或其增值部分等財產權屬情況達成新的約定。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我國早期的婚姻法等相應法規中,對婚前財產未作規定,默認結婚后所有財產為雙方公共財產。但經修改的婚姻法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注: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