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應否屬于共同財產

導讀:
房改房應否屬于共同財產如果是僅據于其國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取得了參加房改的資格,就認為該房改房屬于其個人所有,顯然是不成立的。另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原房改的時間在陸某與龔某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故應該認定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最終法院判決,陸某取得約40%的房屋產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能夠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改房的取得完全是利用個人的福利因素取得,與對方沒有任何關系,且沒有影響對方享受房改房福利政策的,可以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那么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應否屬于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改房應否屬于共同財產如果是僅據于其國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取得了參加房改的資格,就認為該房改房屬于其個人所有,顯然是不成立的。另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原房改的時間在陸某與龔某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故應該認定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最終法院判決,陸某取得約40%的房屋產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能夠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改房的取得完全是利用個人的福利因素取得,與對方沒有任何關系,且沒有影響對方享受房改房福利政策的,可以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關于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應否屬于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改房應否屬于共同財產
如果是僅據于其國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取得了參加房改的資格,就認為該房改房屬于其個人所有,顯然是不成立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公有住房雖為龔某工作單位的房屋,但對房改房的權屬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另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原房改的時間在陸某與龔某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故應該認定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但考慮到該房屋的性質,在分割時,就產權的享受比例,進行了平衡。最終法院判決,陸某取得約40%的房屋產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