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一方名下的車輛屬于共同財產嗎

導讀:
未明確單方贈與,車輛應屬夫妻共同財產.2013年8月,高某(女)與王某(男)辦理了結婚登記。因長期分居兩地夫妻感情破裂,高某于2014年11月訴至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要求離婚并分割共同財產。王某同意離婚,但認為房屋系其個人財產不同意分割,汽車因未明確是贈與高某系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高某則主張非上海戶籍的購房條件為已婚,房屋實際系婚后購買,系共同財產。那么夫妻離婚一方名下的車輛屬于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明確單方贈與,車輛應屬夫妻共同財產.2013年8月,高某(女)與王某(男)辦理了結婚登記。因長期分居兩地夫妻感情破裂,高某于2014年11月訴至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要求離婚并分割共同財產。王某同意離婚,但認為房屋系其個人財產不同意分割,汽車因未明確是贈與高某系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高某則主張非上海戶籍的購房條件為已婚,房屋實際系婚后購買,系共同財產。關于夫妻離婚一方名下的車輛屬于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明確單方贈與,車輛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2013年8月,高某(女)與王某(男)辦理了結婚登記。王某因工作需要在上海居住,與在宜興生活的高某聚少離多。婚前王某在上海買房并付首付,房屋婚后登記在其名下并由其還貸。婚后高-母出資購買了轎車并登記在高某名下,由高某使用。
因長期分居兩地夫妻感情破裂,高某于2014年11月訴至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要求離婚并分割共同財產。王某同意離婚,但認為房屋系其個人財產不同意分割,汽車因未明確是贈與高某系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婚后父母給子女買車,離婚時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高某則主張非上海戶籍的購房條件為已婚,房屋實際系婚后購買,系共同財產。汽車產權登記在其名下,按照父母的內心本意,應該認定為明確只向自己一方的贈與,是其個人財產,不同意分割。
【庭審現場】
未明確單方贈與,車輛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該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且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車輛,權屬如何認定。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關于高某名下的轎車,從高某提供的存取款憑證及短信記錄,足以證明系高-母出資購買,雖高-母表示該車系贈與高某,但當初購車時并未有書面贈與合同確認僅贈與高某一方,故該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該車現由高某使用,雙方一致同意按照價值10萬元進行歸并。關于王某名下的房屋,高某雖主張房屋的購買條件為已婚,但從該房屋購買出資情況來看,購房合同為王某婚前簽訂,王某以其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進行貸款,房屋亦登記在王某個人名下,故房屋應歸王某個人所有,婚后還貸部分則應當認定為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還貸部分予以分割。
因此,宜興法院判決:1、準予高某、王某離婚。2、汽車系共同財產,該車歸高某所有,高某支付王某歸并款5萬元。3、房屋歸王某個人所有,婚后還貸部分依法分割。
關于父母贈與的房產離婚時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已經給出了明確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該司法解釋以“產權登記”作為認定贈與人贈與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婚后父母給子女買車,離婚時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實踐中,很多人認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且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汽車同上述情形中的房產一樣,也應當此規定,汽車同房車一樣實行的物權登記制,車輛權屬也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這個理解是有誤的,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是針對不動產作出的司法解釋,該條規定僅適用于贈與房屋等不動產,并不包括汽車等動產。該條司法解釋是在父母出資意思表示不明時,將房屋產權登記者與父母贈與對象相對應。但該規則并不適用于汽車等動產。雖然汽車和房產都需進行“登記”,但兩者登記的效力并不一樣。首先,房產則采取登記生效主義,即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合意,并且必須將該合意予以登記,否則物權變動行為不能生效,同時房產可以登記在一人或多人名下,對登記人數并無限制,因此,確定了婚后父母出資房產“產權登記在誰名下即歸誰所有”的受贈人推定規則。但前者動產物權的設立采取登記對抗主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移,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汽車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生效,只是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且我國對車輛的登記只能登記在一人名下,因此汽車的“登記”只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并不能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第二,本案不可類推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類推適用是基于“相類似之案件、相同之處理”之法理,是指將法律中包含的適用于類似情況的規則準用于法律中未加規定的情況,是填補法律漏洞的手段之一,是民法適用的一種方法。適用前提條件是:待處理案件是無具體、明確法律規范的案件。而現行法律對本案的情況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且可以適用。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贈與合同中確定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或有法律明確規定此為個人一方財產的。在父母出資購房車輛未出具書面的贈與合同的情況下,應視為雙方沒有對贈與對象進行約定,是對夫妻二人的贈與。既然《婚姻法》對婚后一方受贈的動產權屬作出了明確規定,就不應再類推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