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的時候一方賺的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其次判斷分居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財產是否屬于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條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仍處于保險期內且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該投保財產的現金價值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一、分居之后賺的錢算共同財產嗎
這里要分兩步來判斷。首先夫妻分居是否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因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分居的雖說不在一起過夫妻生活但仍然是合法夫妻分居的時間無論長短依然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次判斷分居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財產是否屬于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共同財產。如果符合該條規定則此時分居期間的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如果不符合該條規定則不屬于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保單現金價值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保單的現金價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時由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的那部分金額。這部分錢是在退保和解除保險合同時應當退還給投保人的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條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仍處于保險期內且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該投保財產的現金價值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因此保單現金價值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看買保險時用的是誰的錢如果是個人的那么就是個人財產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無論受益人是誰保單的現金價值均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續存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續存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婚后賺的錢是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意一方賺的錢,除非夫妻有約定的,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后男方賺的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那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沒有雙方約定的情況下,婚姻期間男女雙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投資收入以及知識產權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