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一方工資算共同財產嗎_異地分居五年一方工資是共同財產嗎

導讀:
異地分居五年一方工資是共同財產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異地分居的,雙方還存在婚姻關系,所以在異地分居期間一方取得的工資,也是屬于夫妻共同的財產,異地分居五年一方工資是共同財產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異地分居的,雙方還存在婚姻關系,所以在異地分居期間一方取得的工資,也是屬于夫妻共同的財產,(2)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并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
異地分居五年一方工資是共同財產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異地分居的,雙方還存在婚姻關系,所以在異地分居期間一方取得的工資,也是屬于夫妻共同的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院是怎么認定分居
法制建設的完善使得越來越多人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權利,離婚案件中不少就是一方認為只要起訴法院就會判離婚,這種想法是不準確的,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破裂無法調解時才會判決離婚,而夫妻間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之一。
分居是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的重要證據之一,分居一般要具備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的條件。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為其他原因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民法典上的分居。
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許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當然不一定算法律上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
另外。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間相互的義務,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這種情況下法官在開庭時開庭時難以認定分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因此不認定為分居。
對于夫妻怎么才算分居,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還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飯。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2)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并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夫妻一方的工資算共同財產不
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沒有特別約定的,夫妻一方的工資算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有: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得到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且沒有明確說歸一方所有的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異地分居五年一方工資是共同財產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異地分居的,雙方還存在婚姻關系,所以在異地分居期間一方取得的工資,也是屬于夫妻共同的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院是怎么認定分居
法制建設的完善使得越來越多人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權利,離婚案件中不少就是一方認為只要起訴法院就會判離婚,這種想法是不準確的,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破裂無法調解時才會判決離婚,而夫妻間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之一。
分居是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的重要證據之一,分居一般要具備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的條件。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為其他原因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民法典上的分居。
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許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當然不一定算法律上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
另外。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間相互的義務,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這種情況下法官在開庭時開庭時難以認定分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因此不認定為分居。
對于夫妻怎么才算分居,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還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飯。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2)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并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夫妻一方的工資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算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