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的財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分居期間的財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非于夫妻之間有自己的約定,否則任何一方婚內的收入均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分居期間的財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分居是指保持名義上的夫妻關系,但生活上各過各的互不干涉,法律上認定的分居狀態是要因為感情不和而導致的,而不是學習、工作等原因導致的分居。夫妻雙方長期分居,分居期間購買的房產是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無論購房款來源是夫妻存款還是借款,均不能改變房產的性質。如果購房款確實屬于借款,可以由出借人另行主張權利。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以,即使兩人處于分居狀態,兩人所獲得的工資收入,依然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婚姻法》第十七條進行了補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由此可見,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在沒有書面形式約定的情形下,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只要符合規定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就歸夫妻共同所有,無論期間是否分居,是否分開賺錢。
因此,要懂得運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權益,多結交法律業界的朋友,凡事多思考,遇到事要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不能因為自己不懂法,而遭受到無謂的損失和傷害。
長期分居期間財產如何分割?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非于夫妻之間有自己的約定,否則任何一方婚內的收入均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從登記結婚至婚姻關系解除的這段時間,其中包括分居的時間。
由此可見,無論夫妻雙方分居多久,在此期間各自的收入在理論上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予以分割。
雖然雙方分居后的工資收入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離婚時應當分割,但是雙方分開生活太久,獨自管理和安排各自的生活和實際需求,不一定就是對半分割。
遇到分居期間主要由一方負責照顧孩子,另一方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的,會在分割分居期間財產所得時,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進行財產分割上的適當照顧。
即便將分居期間所得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也會根據分居時間長短、管理財產情況、生活消費支出等各方面因素,衡量是否需要平分分居期間的財產所得。
對于分居期間的財產,如果夫妻沒有作出特殊約定,那么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既可以選擇協議分割,也可以選擇訴訟分割,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予以分割。
如果夫妻對婚后財產或者分居期間財產作出特殊約定的,那么分居期間的收入會根據他們的約定來處理。比如,如果雙方約定分居期間的收入歸各自所有,那么,這些財產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法院不會予以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