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的財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夫妻之間感情不和,大多數人會選擇從分居開始,而分居的時間長了,漸漸地開始習慣一個人的生活,此時,也都是各自賺錢自己花,而且不同的人分居之后的狀態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人為以后打算會慢慢地開始攢錢,有的人,則每天揮霍金錢,漸漸地兩人的經濟狀況拉開差距。那么在分居狀態下所得的收入,離婚時是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夫妻之間感情不和,大多數人會選擇從分居開始,而分居的時間長了,漸漸地開始習慣一個人的生活,此時,也都是各自賺錢自己花,而且不同的人分居之后的狀態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人為以后打算會慢慢地開始攢錢,有的人,則每天揮霍金錢,漸漸地兩人的經濟狀況拉開差距。那么在分居狀態下所得的收入,離婚時是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分居期間賺的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導 語
夫妻之間感情不和,大多數人會選擇從分居開始,而分居的時間長了,漸漸地開始習慣一個人的生活,此時,也都是各自賺錢自己花,而且不同的人分居之后的狀態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人為以后打算會慢慢地開始攢錢,有的人,則每天揮霍金錢,漸漸地兩人的經濟狀況拉開差距。那么在分居狀態下所得的收入,離婚時是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基本案情
李某與丈夫結婚后一直感情不和,經常吵架,李某就提出與丈夫離婚,但丈夫一直不同意。于是李某便搬出去獨立生活,這樣一直分居了6年。直到今年李某想到人民法院起訴與丈夫離婚。她覺得分居這六年丈夫的收入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自己一半。但是丈夫不同意。李某和丈夫分居期間,各自所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律師分析
分居是指保持名義上的夫妻關系,但生活上各過各的互不干涉,法律上認定的分居狀態是要因為感情不和而導致的,而不是學習、工作等原因導致的分居。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以,即使兩人處于分居狀態,兩人所獲得的工資收入,依然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婚姻法》第十七條進行了補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由此可見,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在沒有書面形式約定的情形下,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只要符合規定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就歸夫妻共同所有,無論期間是否分居,是否分開賺錢。
因此,要懂得運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權益,多結交法律業界的朋友,凡事多思考,遇到事要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不能因為自己不懂法,而遭受到無謂的損失和傷害。
基本案情
《婚姻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十八條
夫妻分居5年后離婚,分居期間所得財產為共同財產嗎?
2015年,小群與小益登記結婚,婚后小群性格暴躁,經常對小益進行謾罵,并實施暴力。
從2017年開始小益與小群分居生活。
2022年,小益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向雙方送達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通過小群申報的財產顯示存款、證券資產等總價值200余萬元,而小益僅靠每月微薄的收入維持生活。
小群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分割財產,認為雙方已分居五年,經濟上早已相互獨立,財產上已經歸各自所有。
那么,分居期間所得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分居并不影響夫妻婚姻關系,在夫妻分居期間,婚姻關系還是合法存在的。
夫妻的婚姻關系只能通過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消滅,分居不會影響婚姻關系。
其次,《民法典》沒有規定說,分居期間的收入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分居期間的收入就推定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后,如果夫妻對婚后財產作出了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如果沒有作出約定,那么分居期間的收入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財產不因分居而個人化。
只要婚姻關系還在存續期間,分居只是改變共同生活的方式,而不能改變合二為一的夫妻共同財產性質,只要雙方還是合法夫妻,那么各自所得財產就具備共同性而不是個人化財產。
同時,分居時間長短會影響財產分割的比例分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需兼顧公平原則和保護女方利益原則。
盡管分居時間的長短無法改變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但是卻可以影響分割財產時的比例分配。
本案中,法院結合雙方分居時間、共同財產來源及貢獻度等因素,在適用公平原則的基礎上適當保護女方利益,合理確定不同財產的分割比例。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準予小群與小益離婚。
關于財產分割,結合本案小群與小益長時間分居的情況,分割時應兼顧公平原則。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存款及證券資產等總價值小群占55%,小益占45%的比例進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