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買房只寫一方名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結婚后因感情破裂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夫妻買房只寫一方名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1、夫妻買房行為,如果發生在婚后,只寫一方名字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發生在婚前,一方出資,并只寫一方的名字的話,一般是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只登記一方名字的房子離婚時怎么分
1、這是在現實生活中較普遍的現象,特別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資購房,壓力很大,通常由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在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時,由于婚前雙方感情覺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結婚后因感情破裂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具體分以下兩種情形:
(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自己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那么,另一方的權益是得不到法院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貸款)。
2、此情形爭議的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的部分,婚后共同還貸部分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的,務必要在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寫上雙方的名字,這才是雙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進感情和避免爭議的不變法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