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買房,房產證上只有一個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導讀:
并非的婚后所得財產均是共同財產?;楹笏玫呢敭a依照婚姻法第18條規定或者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這種情況下的房產證并不是證明房產權的唯一依據,但若有證明在結婚前雙方認可房屋為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出資的證據,比如簽有“約定房屋共有”的協議,雖然房產證上登記為一人,房產仍屬于共同財產。不過,并不是婚后取得的房產證,該房產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婚后買房,房產證上只有一個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并非的婚后所得財產均是共同財產?;楹笏玫呢敭a依照婚姻法第18條規定或者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這種情況下的房產證并不是證明房產權的唯一依據,但若有證明在結婚前雙方認可房屋為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出資的證據,比如簽有“約定房屋共有”的協議,雖然房產證上登記為一人,房產仍屬于共同財產。不過,并不是婚后取得的房產證,該房產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婚后買房,房產證上只有一個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后買房,房產證上只有一個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限于婚后所得的財產。
所謂“婚后所得”,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并非的婚后所得財產均是共同財產?;楹笏玫呢敭a依照婚姻法第18條規定或者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新婚姻法第17條第4項、第18條第3項將婚后一方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分為兩種情形:如果遺贈或增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即屬于接受贈與的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否則,婚后一方接受贈與或遺贈所得的財產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按揭購房,婚后取得房產證,如果只登記一方的名字,是不是個人財產?有這樣一個案例:王女士和呂先生2004年結婚?;榍皡蜗壬园唇屹J款方式購房,房款40萬,個人首付12萬。婚后,兩人共同還貸。但房產證辦下來的時候只登記了呂先生的名字。2006年,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關于如何分割房產兩人產生了矛盾。呂先生認為,既然是自己同開發商簽訂合同,首付也是用自己個人財產支付,是房產證上登記為自己的名字,該項房產應該是自己的個人財產;而劉女士認為,雖然房產證上登記是呂先生的名字,但是房產證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才取得,自己也參與還貸,房產應該屬于共同財產。由于《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隨后頒布的兩個司法解釋并沒有對按揭購房這種情況明確規定。地方法院有各自的處理原則,所以這個案例在不同的地域,處理結果也大不相同。
如果是在廣東或者上海,呂先生的主張很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6年針對婚姻糾紛專門出臺了指導意見:“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房屋預售合同的買受人為該方且產權證登記在該方名下的,該房屋屬于其個人財產。另一方婚后參與清償貸款,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敝劣诹硪环綄θ〉梅慨a做出的貢獻,可以適當補償。上海高級人民法院對此類問題的解答觀點同廣東基本一致。這種情況下的房產證并不是證明房產權的唯一依據,但若有證明在結婚前雙方認可房屋為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出資的證據,比如簽有“約定房屋共有”的協議,雖然房產證上登記為一人,房產仍屬于共同財產。但如果是在河南,呂先生若想贏得訴訟就沒有那么輕松,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3年民事審判指導意見中指出:“一方婚前借款或通過銀行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購房所欠債務主要是用婚后共同所得償還的,視為夫妻共有財產”。王女士勝訴的可能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