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買房寫一個人的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導讀:
夫妻結婚以后,如果沒有婚前協議關于夫妻婚后財產歸屬的特別約定,那么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后財產就是夫妻共同所有。關于夫妻間買房寫一個人的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結婚以后,如果沒有婚前協議關于夫妻婚后財產歸屬的特別約定,那么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后財產就是夫妻共同所有。關于夫妻間買房寫一個人的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間買房寫一個人的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3條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法律上所稱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等。
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受贈或受遺贈所得財產。
3、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夫妻個人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呢,主要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如女方的嫁妝;
2、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賠償金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夫妻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
5、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
6、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如下崗職工買斷工齡款。
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怎么區分?其實是很好區分的。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的婚前財產和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的范圍。
2、復員、轉業軍人的醫療費歸本人所有。如果結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較長的,可按共同財產對待。對夫妻婚前財產或婚后財產無法確認的,視為共同財產。
3、應將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加以區別。
三、婦妻間買房寫一個人名是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但按照我國的房屋產權確權制度,采取的是房屋所有權人以房產部門登記為準,也就是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就是房屋產權人。
——為了避免以后發生爭議,建議房屋產權證上寫上夫妻二人的名字,并明確產權比例各50%。
夫妻結婚以后,如果沒有婚前協議關于夫妻婚后財產歸屬的特別約定,那么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后財產就是夫妻共同所有。
婚后買房的行為,是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買房子的錢是夫妻共同的積蓄,退一步講,即使買房子的這個錢是夫或妻一方的積蓄,但另一方在其他方面肯定有彌補的付出。比如說,丈夫的收入是這個家庭主要的收入來源,妻子是家庭主婦,沒有任何收入,這種情況下,丈夫負責賺錢,妻子負責持家照顧孩子(有時候還有老人),這個時候丈夫賺的錢表面上看是丈夫的個人積蓄,但實際上它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因為,妻子對家庭是以另外一種方式的付出。
因此,婚后買的房子是夫妻共同所有。那如果產證上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呢?那也是夫妻共同所有。這個時候的夫妻共同所有是對夫妻二人來說的,但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什么意思呢?就是說,如果丈夫想賣這套房子,買家肯定會想,我要知道這個房子到底是不是他的,于是買家會去房產交易中心調這個房子的產調單,產調單上會記錄房子的所有權狀況,看到房產登記上只有丈夫一個人的名字,就很可能會認為這個房子是男方一個人所有的,如果基于此而購買了這個房子,并且過了戶,那么就很可能善意取得這個房子了。此時如果妻子主張,丈夫是瞞著她把這個房子賣給別人的,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這個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是很難支持的,因為買房的人沒有過錯,房屋產調單上確實只有男方一人的名字啊,而且買家他也支付了相應對價,并且過了戶,他沒有任何過錯。
夫妻共有的房子被丈夫賣掉了,妻子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首先,以后,再要夫妻共同買房,切記要寫夫妻兩個人的名字,這是第一步。如果像前面所述事實確實發生了,妻子該怎么辦?只能在以后,萬一夫妻感情破裂要離婚時,告知法院此房屋的損失,請求對方賠償損失了。
附《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