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chǎn)購買婚后房是否屬于共同財產(chǎn)?

導讀:
夫妻二人喬遷新居不久,黃先生便以雙方性格不合為由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房產(chǎn);麥女士雖同意離婚但認為該套房屋屬于自己婚前財產(chǎn),不應分割?;楹?,由該房屋拆遷所得款項26萬余元,系針對麥女士個人財產(chǎn)的貨幣補償形式,亦屬于麥女士的個人財產(chǎn);后麥女士以該26萬元的補償款重新購置的房屋,亦屬于個人財產(chǎn)形式的再次轉變。此外,麥女士所購房屋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資性質,房屋增值屬于自然增值,亦不屬于共同財產(chǎn)。故法院認定,麥女士以其個人財產(chǎn)購置的溫江的房屋屬于其個人財產(chǎn),對黃先生要求分割該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個人財產(chǎn)購買婚后房是否屬于共同財產(chǎn)?。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二人喬遷新居不久,黃先生便以雙方性格不合為由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房產(chǎn);麥女士雖同意離婚但認為該套房屋屬于自己婚前財產(chǎn),不應分割?;楹?,由該房屋拆遷所得款項26萬余元,系針對麥女士個人財產(chǎn)的貨幣補償形式,亦屬于麥女士的個人財產(chǎn);后麥女士以該26萬元的補償款重新購置的房屋,亦屬于個人財產(chǎn)形式的再次轉變。此外,麥女士所購房屋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資性質,房屋增值屬于自然增值,亦不屬于共同財產(chǎn)。故法院認定,麥女士以其個人財產(chǎn)購置的溫江的房屋屬于其個人財產(chǎn),對黃先生要求分割該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個人財產(chǎn)購買婚后房是否屬于共同財產(chǎn)?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chǎn)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回顧:時存爭議
被告麥女士于婚前從單位購置了一套房改房,并付清所有房款,與原告黃先生結婚后,該房屋面臨拆遷。麥女士與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簽訂了相關的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xié)議書,其中載明:“……乙方(麥某)自愿放棄被拆遷房屋產(chǎn)權和安置,由甲方(開發(fā)公司)付給乙方人民幣25萬元進行貨幣補償,終結產(chǎn)權,不再安置……”
此后,麥女士領取了拆遷該房屋的產(chǎn)權終結款項共計26萬余元,并將此款存入銀行。為解決接下來的住房問題,麥女士用拆遷補償款26萬元在溫江重新購買了一套房屋,房屋產(chǎn)權證注明的產(chǎn)權人為麥女士。夫妻二人喬遷新居不久,黃先生便以雙方性格不合為由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房產(chǎn);麥女士雖同意離婚但認為該套房屋屬于自己婚前財產(chǎn),不應分割。
法院判決:個人財產(chǎn)購買婚后房不屬于共同財產(chǎn)
由此,一起離婚訴訟的爭議焦點集中在了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上,是婚前個人財產(chǎn)?還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對此,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該套房屋系婚后購買,但用于購買此房屋的全部款項源自麥女士婚前的個人財產(chǎn)。首先麥女士婚前的那套房屋,系房改房,由麥女士在登記結婚前一年付清全部房款,屬麥女士的個人財產(chǎn)。婚后,由該房屋拆遷所得款項26萬余元,系針對麥女士個人財產(chǎn)的貨幣補償形式,亦屬于麥女士的個人財產(chǎn);后麥女士以該26萬元的補償款重新購置的房屋,亦屬于個人財產(chǎn)形式的再次轉變。且根據(jù)麥女士所出示的銀行存折的存款和取款明細,并結合購房合同的簽訂時間,房款結清證明等證據(jù),足以證明新房的全部購置款是由拆遷補償?shù)?6萬元組成。此外,麥女士所購房屋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資性質,房屋增值屬于自然增值,亦不屬于共同財產(chǎn)。故法院認定,麥女士以其個人財產(chǎn)購置的溫江的房屋屬于其個人財產(chǎn),對黃先生要求分割該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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