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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離婚 房產如何分割成疑

王學瑞律師2021.12.29705人閱讀
導讀:

“沒法協商處理,他不承認這個房子是我個人的婚前財產。2010年,兩人協議離婚,約定雙方各分得一套房產。隨后,李琳向律師咨詢有關問題時得知,約定分給劉輝的那套房子本是屬于她個人的婚前財產,應該歸她個人所有,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于雙方無法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新的協議,李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擁有爭議房產的全部所有權。第一次離婚,房子歸李琳李琳和劉輝都是河北人,以前在同一家通訊設備公司工作。因為當時兩人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約定將來房產證上寫李琳的名字。”第二次離婚,每人一處房產離婚后,李琳到別處租房居住,自己的房子則留給劉輝住。那么兩次離婚 房產如何分割成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沒法協商處理,他不承認這個房子是我個人的婚前財產。2010年,兩人協議離婚,約定雙方各分得一套房產。隨后,李琳向律師咨詢有關問題時得知,約定分給劉輝的那套房子本是屬于她個人的婚前財產,應該歸她個人所有,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于雙方無法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新的協議,李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擁有爭議房產的全部所有權。第一次離婚,房子歸李琳李琳和劉輝都是河北人,以前在同一家通訊設備公司工作。因為當時兩人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約定將來房產證上寫李琳的名字。”第二次離婚,每人一處房產離婚后,李琳到別處租房居住,自己的房子則留給劉輝住。關于兩次離婚 房產如何分割成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沒法協商處理,他不承認這個房子是我個人的婚前財產。”日前,談及為什么會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房產所有權糾紛時,李琳(化名)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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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全文

李琳說的“他”是其前夫劉輝(化名),“他們”有兩套一居室的房產。2010年,兩人協議離婚,約定雙方各分得一套房產。隨后,李琳向律師咨詢有關問題時得知,約定分給劉輝的那套房子本是屬于她個人的婚前財產,應該歸她個人所有,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由于雙方無法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新的協議,李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擁有爭議房產的全部所有權。

第一次離婚,房子歸李琳

李琳和劉輝都是河北人,以前在同一家通訊設備公司工作。因為老鄉的緣故,兩人的關系比其他人更親近一些。漸漸地,李琳和劉輝完成了由同事到朋友再到戀人的角色轉換。當時兩人的收入都還不錯,買房結婚很自然地提到了議事日程上。他們決定貸款買房,并且很快選中了北京石景山區遠洋山水小區一套建筑面積為62平方米的一居室的預售房。因為當時兩人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約定將來房產證上寫李琳的名字。2006年取得房產證時,依約登記在李琳名下。

2004年6月4日,兩人登記結婚。婚后,李琳辭去了原來的工作。此后李琳的工作斷斷續續,還房貸的任務落到了劉輝的頭上。

然而,婚姻生活遠沒有想象的那么幸福美滿。婚后兩人都覺得對對方的了解不夠深,吵架成了家常便飯。而且,劉輝長期出差也讓李琳覺得無法忍受。于是,他們決定離婚。2007年1月31日,他們瞞著雙方的家人簽署了離婚協議,并悄悄辦理了離婚手續。

那時候,除了房子,李琳和劉輝幾乎沒有什么共同財產。因此,分割財產也就是討論如何分割房子。經過協商,他們共同擁有的、當時市值約50萬元的房產歸李琳所有,因為李琳當時沒有工作,剩余的房貸全部由劉輝支付;同時,由于劉輝當時也沒有別的住處,他還可以住在本屬于兩人共同擁有但當時已只屬于李琳的房子里。

這是一次非常平靜的離婚。按李琳的說法,雖然離婚了,但兩人的關系并沒有走到水火不容的地步。“做不成夫妻可以做朋友,夫妻之名不存,但朋友之情尚在。”

第二次離婚,每人一處房產

離婚后,李琳到別處租房居住,自己的房子則留給劉輝住。這樣做的原因,一是為了讓自己冷靜下來,好好反思這次婚姻失敗的原因;二是避免兩人見面時的尷尬,雖然劉輝因為長期出差很少回來住。“主要是不想面對他。”李琳說。

在此期間,李琳并沒有急于找工作,而是一邊獨自反思,一邊進行心理咨詢,調整自己的心態。

2007年7月16日,也就是離婚快半年的時候,李琳和劉輝辦理了復婚手續,住回到遠洋山水小區他們曾經“共同的家”。“當時我以為許多問題我已經想清楚了。”李琳說。

復婚后,李琳對婚姻有了更多的包容,她與劉輝不再像以前那樣為瑣事爭吵,并且李琳很快就懷上了孩子。劉輝則幾乎是“想怎么樣就怎么樣”,李琳不再像以前那樣計較了。李琳坦言,自己那時的想法是:“作為一個女人,我想過平平靜靜的日子。”

2008年11月,孩子出生了。當時家里來照顧孩子的人沒地方可住,兩人提前還清房貸,又按揭購買了同一單元不同樓層的一套一居室的房子。劉輝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房貸仍然是由劉輝支付。

孩子出生后,李琳以為期待中的平靜生活就會這樣永遠過下去。

然而,情況很快發生了變化——在孩子半歲的時候,李琳發現劉輝有了外遇!盡管劉輝一再認錯,說這段婚外情剛剛開始,但李琳還是無法接受這樣的事實,她決定讓自己先冷靜下來。為此,她回石家莊的母親家里住了半年。

2010年6月,李琳回到北京的家中。雖然劉輝告訴她,他與那個女人早已做了了斷,但憑著女性的敏感,她發現家中有其他女性的用品。劉輝不僅欺騙了自己,竟然還將別的女性帶回家中。離婚成了唯一的選擇。

比起第一次離婚,這次離婚要麻煩得多,不僅是因為兩人有了更多的財產,更重要的是有了孩子。讓劉輝撫養孩子,李琳不放心;將孩子送回老家,讓孩子的爺爺奶奶撫養,她又舍不得。因此,盡管對自己以后再嫁可能產生影響,李琳還是決定自己帶孩子。“這個問題我考慮過了,碰運氣吧。”

2010年7月5日,兩人再次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由劉輝起草。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孩子由李琳撫養,劉輝每月支付7000元撫養費至孩子滿18周歲;汽車和李琳名下的20萬元存款歸李琳所有;考慮到由李琳撫養孩子,雙方后來購買的登記在劉輝名下的房子歸李琳所有(面積稍大一些),最初購買的登記在李琳名下并且第一次離婚時約定歸李琳所有的房子歸劉輝所有。

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似乎一切都結束了,但情況并非如此。在一次向律師咨詢劉輝未履行離婚協議內容該怎么辦時,李琳從律師處意外得知,根據法律,約定分給劉輝的那套房子是她的婚前個人財產,無需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李琳將律師說法告訴劉輝,要求修改離婚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重新進行分割。李琳原本以為劉輝得知這一情況后會像自己一樣大為驚訝,可他的反應十分平靜,根本不認可那套房子屬于李琳單獨所有的事實,而是堅定地認為那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一份兩人關于房子問題的電話錄音資料中,記者發現,劉輝認為那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理由主要有兩點:第一,房貸是他還的;第二,盡管第一次離婚時約定歸李琳所有,但兩人后來又復婚了,“從骨子里我也認為它是共同財產”。

李琳很后悔簽協議之前沒有仔細了解相關法律的規定,或者向律師咨詢一下。那時,在她的意識里,也認為那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簽協議的時候,我根本不知道那套房子是我單獨所有的。”

在李琳看來,就算爭議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簽離婚協議的時候,她也是放棄了法律規定的公平要求的,因為離婚是因為劉輝有外遇導致的,她并沒有要求他就他的過錯進行補償。而現在,這套房子市值160萬元左右,劉輝等于是在用她的錢支付每月7000元的撫養費——支付到孩子滿18歲,總額也不到160萬元。

是個人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法學專家的看法也不一致。有專家認為,如果李琳第二次結婚的對象不是劉輝,這套房子就是她的個人婚前財產;但考慮到這套房子是兩人第一次婚姻時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兩人婚姻關系的特殊性,可以認為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李琳與劉輝之間第二份離婚協議關于這套房子的分割協議是有效的。 [page]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教授認為,在李琳與劉輝的第二段婚姻期間,訴爭房屋屬于李琳的個人婚前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李琳在明知是自己的個人婚前財產的情況下,仍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李琳是因為認識錯誤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則構成重大誤解。由于她簽訂這份合同即第二份離婚協議時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她可以申請撤銷。至于最終能否撤銷,應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法院作出判決。

一審判決:夫妻共同財產

由于劉輝不認可爭議房產屬于李琳的個人婚前財產,重新協商處理無從談起,李琳只得向法院起訴。

2011年1月17日,北京石景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劉輝本人沒有出庭。在法庭上,雙方就第一份離婚協議對房屋所有權的約定是否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和第二份離婚協議對訴爭房屋分割部分的效力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劉輝的代理人表示,本案訴爭房屋的購買及取得產權的時間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是李琳的婚前財產;雙方第二次離婚時又在協議中約定,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約定歸劉輝所有,這次協議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及處理方式重新進行了約定,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無論訴爭房屋是否屬于原告(李琳)復婚前的個人財產,但只要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屬夫妻財產,并約定了處理方式,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李琳與劉輝之間的第一份離婚協議系雙方自愿簽訂,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但是,根據法律規定,變更物權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應當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方能發生所有權變動的結果。由于第一次離婚后,李琳沒去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房產證上寫的就是李琳一個人的名字),法院認為盡管約定了訴爭房屋的歸屬,但就所有權而言,并未發生變化,仍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狀態。

同時,法院還認為,第二份離婚協議對訴爭房屋的分割的意思表示已經對第一份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進行了變更,雙方應當按變更后的約定內容享有權利并履行各自義務。

3月18日,石景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李琳的訴訟請求。

上訴中,結果尚未明了

對于一審的判決結果,李琳無法接受:“如果我第二次不是跟劉輝結婚,那這套房子算誰的?是我的個人婚前財產還是我與劉輝的夫妻共同財產呢?”

李琳的代理律師王智也不認可因為李琳第一次離婚后沒有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訴爭房屋仍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狀態的說法。王智認為,我國物權法采用登記生效主義,登記的效力是明示不動產的所有權,未經登記對外不產生對抗效力。本案中,訴爭房屋初始登記為李琳單獨所有,因此公示的結果也是李琳單獨所有;而劉輝是基于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成為該房屋的隱性共有人。兩人第一次離婚后,劉輝放棄了基于婚姻關系的隱性共有人身份,此時,無論是對內還是對外,李琳都成為該房屋的唯一所有權人。“物權法所說的變更登記是指登記與實際所有狀態不一致的情形,而李琳與劉輝第一次離婚后,登記與實際狀態相一致,根本無需辦理變更登記。”王智對記者說。

在采訪中,王智還反駁了一審判決中“第二份離婚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體現了原被告雙方對該套房屋由雙方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說法。

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據此王智指出,離婚協議的處分范圍,只包括夫妻共同財產,而不包括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李琳與劉輝之間的第二份離婚協議只能對兩人第二段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不能對兩人第一段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只是由于李琳簽署第二份離婚協議時對財產所有狀態的認識發生錯誤,“認為”該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從而進行了分割。而事實是,對兩人之間的第二段婚姻而言,訴爭房屋屬于李琳的個人婚前財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王智分析說,訴爭房屋本是李琳的個人婚前財產,但由于雙方對財產性質認識錯誤,超越離婚協議所應處分的范圍對其進行了分割,應當認定超越部分無效,而不能認為第二份離婚協議是對第一份離婚協議的變更。

很顯然,李琳也沒有通過第二份離婚協議對第一份離婚協議進行變更的意思。否則,這個訴訟也就不會發生。

因為不服一審判決,李琳于3月2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得知李琳上訴后,劉輝停止了孩子撫養費的給付。“我沒想到我的維權之路如此艱辛,但我依然要走下去……”李琳說。

記者曾試圖采訪該案的一審法官,因當事人已上訴,法官拒絕了記者的采訪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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