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打三年官司 房產分割起爭議

導讀:
離婚時,丈夫羅某要求分割妻子劉某名下的兩套房產。雙方為此打了3年官司。劉某說,兩套房是她父母在婚后贈與她個人的,她拿出丈夫于2008年4月寫下的字據,稱丈夫已明確表示,房產、有價證券等完全歸劉某本人。羅某則認為兩處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經過兩次審理,法院終審判決劉某勝訴。羅某提出申訴后,此案被裁定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因其中的一套房產已被劉某以90萬元的價格賣掉,因而判決剩下的一套房產歸劉某,劉某向羅某支付房屋折價款90萬元。劉某不服,提起上訴。那么離婚夫妻打三年官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丈夫羅某要求分割妻子劉某名下的兩套房產。雙方為此打了3年官司。劉某說,兩套房是她父母在婚后贈與她個人的,她拿出丈夫于2008年4月寫下的字據,稱丈夫已明確表示,房產、有價證券等完全歸劉某本人。羅某則認為兩處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經過兩次審理,法院終審判決劉某勝訴。羅某提出申訴后,此案被裁定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因其中的一套房產已被劉某以90萬元的價格賣掉,因而判決剩下的一套房產歸劉某,劉某向羅某支付房屋折價款90萬元。劉某不服,提起上訴。關于離婚夫妻打三年官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丈夫羅某要求分割妻子劉某名下的兩套房產。劉某則認為那兩套房子是自己父母在婚后贈與她個人的,不屬于夫妻共有。雙方為此打了3年官司。昨天,市一中院二審再審了此案。
推薦閱讀: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全文
1995年,劉某與羅某結婚。2008年,劉某提出離婚,劉某名下的兩套房產成為爭奪焦點。劉某說,兩套房是她父母在婚后贈與她個人的,她拿出丈夫于2008年4月寫下的字據,稱丈夫已明確表示,房產、有價證券等完全歸劉某本人。羅某則認為兩處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經過兩次審理,法院終審判決劉某勝訴。
羅某提出申訴后,此案被裁定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在新一輪訴訟過程中,羅某說,他是為挽救婚姻,在被妻子欺騙的情況下寫下字據的。海淀法院認為,字據不能作為其放棄財產的證據。因其中的一套房產已被劉某以90萬元的價格賣掉,因而判決剩下的一套房產歸劉某,劉某向羅某支付房屋折價款90萬元。
劉某不服,提起上訴。昨天,市一中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將擇日宣判。
相關閱讀: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房產的規定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