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應該如何分割房產

導讀:
夫妻離婚應該如何分割房產
夫妻離婚應該如何分割房產?無論男女雙方在戀愛時有多么濃烈的感情,等到結婚之后,這些感情都很容易在柴米油鹽中被消耗殆盡,所以閃婚的人多,閃離的人也多。但是,離婚不僅僅是將結婚證換成了離婚證,還關乎著很多問題,比如房產的分割,而哈爾濱便針對此情況出臺了最新規定。
夫妻離婚應該如何分割房產?
不同情況下的房產,分割的結果就會不同,而根據哈爾濱最新的婚姻法規定,房產分割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如果該房產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購買的,并且只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那么該房產就只屬于購買方個人的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2、 如果該房產是夫妻雙方個人在婚前購買的,那么該房產在婚后所產生的升值部分也屬于個人的財產,與配偶無關,雙方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3、 如果夫妻雙方的其中一方在婚前購買了自己的房產,并且在婚后擅自出售了該房產,那么另外一方無權追回該房產。
4、 如果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在婚前為兩人購買了一套房產,但是只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那么該房產就只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5、 如果夫妻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在婚前按揭購買了一套房產,并且登記在自己的名下,但婚后其配偶參與了還貸,那么離婚時擁有房產的一方應針對對方的還貸部分給予補償。
6、 婚后夫妻雙方如果用共同財產購買了其中一方父母的房改房,那么離婚后該房產屬于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
夫妻房產分割的其它情況是如何規定的?
夫妻離婚時的房產分割是一件很復雜的事情,因為可能出現各種各樣的情況,下面就一起來針對一些特殊的情況進行討論:
1、 夫妻其中一方婚前購買了房產,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若是購買方自己全權支付房款的,則屬于個人財產,若另一方參與了房款的償還,那么該房產依然屬于購買方,但應針對對方的還貸部分給予賠償。
2、 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給夫妻二人購買的房產,但是只登記在了其中一人的名下,那么該房產則認定為夫妻二人按照父母出資的份額共有的財產,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進行分割。
3、 夫妻二人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了房子,那么該房產則被視為共同財產,離婚時需按照雙方各自的出資份額進行分割。
夫妻離婚房子分割的6種特殊情況
一、小產權房分割
對于已被有權機關認定為違法建筑的小產權房,不予處理;但違法建筑已經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對其所有權歸屬做出處理。
對于雖未經行政準建,但長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房屋,可以對其使用做出處理。在處理使用時,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變更相關訴訟請求。在處理相關房屋的使用歸屬時,能分割的進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協商、競價、詢價等方式進行給予適當補償。
在涉小產權房分割案件中,應在判決論理部分中明確使用處理的判決內容不代表對小產權房合法性的認定,不能以此對抗行政處罰、不能作為產權歸屬證明或拆遷依據等。
二、公房承租權的分割
離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權處理,屬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決中明確承租權以及承租關系的變更。
屬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產權單位工作,一般應把承租權確定在產權單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獲得補償;但經產權單位同意的,可以確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內的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在離婚訴訟中可以酌情進行分割。
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請,以個人財產支付房屋價款,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婚后以夫妻雙方名義申請,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房屋價款,離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標準價購買公房的分割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以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而獲得的“部分產權”, 該“部分產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綜合考慮房產來源、工齡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產權單位意見確定產權單位權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五、約定服務條件房產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過與用人單位約定服務條件取得的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離婚時服務條件尚未實現的一般應判歸約定服務條件的一方。
六、優惠購房權性質與折算
農村拆遷補償中按所涉人口數取得的優惠購房權系基于特定身份獲得的優惠安置利益,但并非優惠取得的物權本身。
離婚時優惠購房權價值折算可考慮優惠取得的房產性質、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產權證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場價格與優惠價格的差價范圍之內予以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