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價上漲 恩愛夫妻爭房產

導讀:
推薦閱讀:離婚房產糾紛的處理 恩愛夫妻為房產“鬧”上法庭2007年8月4日,唐某與鐘某共同購買了涉案房產,并登記在被告鐘某一人名下。但被告尚未將涉案房產過戶至第三人謝某名下,原告便以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夫妻共有房產出售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房產的所有權;被告將涉案房產的50%份額過戶到原告名下。因此,夫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未經自己同意為由主張對方對房產的處分行為無效,其只能向無權處分的夫妻一方請求賠償損失。那么因房價上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推薦閱讀:離婚房產糾紛的處理 恩愛夫妻為房產“鬧”上法庭2007年8月4日,唐某與鐘某共同購買了涉案房產,并登記在被告鐘某一人名下。但被告尚未將涉案房產過戶至第三人謝某名下,原告便以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夫妻共有房產出售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房產的所有權;被告將涉案房產的50%份額過戶到原告名下。因此,夫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未經自己同意為由主張對方對房產的處分行為無效,其只能向無權處分的夫妻一方請求賠償損失。關于因房價上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妻把房賣 夫把妻告
●婚內房產糾紛近期多發,只緣房價一路高漲
●當事人想擺脫“賤賣反悔”所產生的“尷尬”后果
●法官經縝密分析推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唐某(化名)與鐘某(化名)是一對夫妻。前不久,夫妻二人對簿公堂,唐某作為原告以妻子未經他同意將房子賣掉,把妻子鐘某告上法庭。經羅湖區法院開庭審理,承辦法官王文英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經過縝密的分析推理,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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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糾紛的處理
恩愛夫妻
為房產“鬧”上法庭
2007年8月4日,唐某與鐘某共同購買了涉案房產,并登記在被告鐘某一人名下。2010年11月16日,被告鐘某與第三人謝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將涉案房產以人民幣9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謝某。2010年11月19日,謝某依合同辦理了首期款的資金監管及貸款手續,并將贖樓款打入被告的賬戶。但被告尚未將涉案房產過戶至第三人謝某名下,原告便以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夫妻共有房產出售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房產的所有權;被告將涉案房產的50%份額過戶到原告名下。一對恩愛夫妻出現在法庭上,讓不少人感到驚訝。
法庭調查
賣房時夫妻倆均在場
原告唐某稱妻子鐘某賣房時沒有經過他的同意,鐘某對此也予以認可,但法庭調查顯示,買房人謝某與鐘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原告唐某也在現場。謝某提供的證據唐某并無異議。法官鑒于原、被告的夫妻關系至今仍存續,且被告對于同一事實給出了自相矛盾的答案,原告稱被告出售涉案房產時未經其同意的辯論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法官在審理時稱,即使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出售涉案房產的前提成立,由于涉案房產登記的所有權人僅有被告一人,并不包括其他共有權人,基于對不動產物權登記公示效力的信賴,無論是作為購房人的第三人還是案外的其他人,均有理由信賴被告具有對涉案房產的完全處分權,被告處分該房產在法律上無須經過其他人同意方發生法律效力。綜上,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房產所有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雖然涉案房產現登記于被告名下,但第三人謝某已經依合同履行完所有義務,且其在庭審中明確表示要繼續履行合同,若將涉案房產的50%份額過戶至原告名下將會損害第三人謝某的權益,因此,法院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將涉案房產的50%份額過戶至原告名下的訴訟請求也不予支持。[page]
該案具有
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
法院認為,該案因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引起了人們的關注。有法律人士認為,類似這種夫妻反目對簿公堂的案件近期內發生較多,夫妻一方以這種形式進行維權多數是想擺脫房子“賤賣反悔”所產生的“尷尬”后果。
近年來,隨著房價的持續上漲,夫妻一方將房產出售給購房人后,夫妻雙方常因房價巨幅上漲、交易條件不夠理想而反悔,于是以交易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行為,另一方并不知情為由訴至法院主張買賣合同無效。
事實上,產權證是一種權利憑證,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買受人有理由信賴記載于產權證的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除了通過產權證的記載對房屋共有情況進行審查外,沒有必要、沒有義務也沒有辦法對是否存在“隱名共有人”進行調查核實。買受人只要對房產證進行了表面的、形式上的審查,就應認為其已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也就沒有過錯。因而,法律保護善意的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進而維護交易的安全、便捷及社會財產關系的穩定。因此,夫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未經自己同意為由主張對方對房產的處分行為無效,其只能向無權處分的夫妻一方請求賠償損失。
鑒于此,羅湖區法院開庭審理,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經過縝密的分析推理,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