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上漲開發商違約怎么辦

導讀:
目前房價上漲開發商違約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法律現象,舉個例子,某一購房者去年與某房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現在過了交房日期已經四個多月了,但房產公司一直沒有通知交房,上個月卻突然通知購房者合同已經解除,房產公司將退還購房者已付購房款并愿意按合同承擔違約責任。但買方并沒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合同依然有效,買方可要求房產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向買方交付約定的商品房,并要求其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1、逾期交房;2、面積出現誤差;3、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4、變更規劃、設計;5、房屋質量不合格;6、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那么房價上漲開發商違約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房價上漲開發商違約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法律現象,舉個例子,某一購房者去年與某房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現在過了交房日期已經四個多月了,但房產公司一直沒有通知交房,上個月卻突然通知購房者合同已經解除,房產公司將退還購房者已付購房款并愿意按合同承擔違約責任。但買方并沒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合同依然有效,買方可要求房產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向買方交付約定的商品房,并要求其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1、逾期交房;2、面積出現誤差;3、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4、變更規劃、設計;5、房屋質量不合格;6、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關于房價上漲開發商違約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房價上漲開發商違約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法律現象,舉個例子,某一購房者去年與某房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約定了交房日期,并約定房產公司延期交房三個月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現在過了交房日期已經四個多月了,但房產公司一直沒有通知交房,上個月卻突然通知購房者合同已經解除,房產公司將退還購房者已付購房款并愿意按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經了解,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是現在的房價比當時高了許多。那么,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交房嗎?
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交房。
依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雖然房產公司因延期交房構成違約,但其無權解除合同,買方作為守約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但買方并沒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合同依然有效,買方可要求房產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向買方交付約定的商品房,并要求其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
1、逾期交房;
2、面積出現誤差;
3、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
4、變更規劃、設計;
5、房屋質量不合格;
6、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出現上述違約行為時,購房者應首先看購房合同中是否有對上述違約責任的處理約定,如有約定,按合同約定處理,如未約定違約責任的處理辦法,按法律規定可對開發商的違約行為要求賠償,賠償的標準以直接損失為限,具體處理辦法如下:
合同未約定逾期交付房屋違約處理辦法的,如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約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合同未約定房屋面積誤差處理辦法的,如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出現誤差,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面積誤差按下列辦法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的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購房者應拒絕接收房屋,并視出賣人未交付房屋,因此造成逾期交付房屋的,應按出賣人逾期交房處理。如購房者已接收商品房,發現出賣人交付的房屋的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購房者可要求出賣人限期更正,因更正造成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的,可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可按此期間有關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出賣人拒絕更正或在合理期限內未更正的,購房者可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賠償責任以實際損失為限,實際損失包括設備、裝修的差價款、改動工程款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期間的損失。
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和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參閱本節第四項退房糾紛的處理),其它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限期修復,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拖延修復的,購房者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由出賣人承擔,因修復造成交房延誤的,可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房屋的質量應以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為依據,購房者對房屋質量存有疑慮的,可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房屋質量進行檢測。
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將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前述“規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計算:合同未約定的房屋權屬證書取得日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計算;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計算。出賣人未按期提交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材料致購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已付購房款,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現行為日萬分之二點一)。因出賣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購房者未能按約定和規定期限取得房屋權屬證書超過一年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損失賠償,損失可按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