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分割應視不同情況分割

導讀:
如果一方婚前以抵押貸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婚后繼續還貸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因產權是一方婚前取得,應視為婚前個人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婚前財產,則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存在這種行為的一方應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女方認為,該房屋已經屬于其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一位資深的房地產糾紛律師表示,在復婚時候,該財產的所有權早已發生變化,該財產已經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后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后仍歸一方所有。那么離婚房產分割應視不同情況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一方婚前以抵押貸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婚后繼續還貸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因產權是一方婚前取得,應視為婚前個人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婚前財產,則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存在這種行為的一方應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女方認為,該房屋已經屬于其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一位資深的房地產糾紛律師表示,在復婚時候,該財產的所有權早已發生變化,該財產已經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后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后仍歸一方所有。關于離婚房產分割應視不同情況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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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糾紛的處理
離婚房產分割
最簡單、最好處理的一種情形就是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的分割。這種情形下的房產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明確產權之后房屋價值應該按市場現價計算,不是按房屋購買合同金額計算。最后應該分清權益和債務,涉及貸款應首先將未還貸部分除去。
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80萬元,首付30萬元,貸款50萬,現值 100萬元,未還貸款是 40萬,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00萬減去40萬元等于60萬元,每人可分得30萬元。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給付未得房一方30萬元。由得房一方繼續承擔未還貸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如果一方婚前以抵押貸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婚后繼續還貸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因產權是一方婚前取得,應視為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后共同還貸部分 (不論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除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婚前財產,則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離婚時涉及承租公房的分割問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承租公房人雖然沒有取得所有權,但是擁有房屋的使用權,離婚時對方可以要求分割房產使用權或相應經濟補償。
對于子女婚后父母資助所購買的房屋,該出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另有約定的除外。然而在離婚訴訟實踐中,常有一方突然拿出借據說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
對于這種情況,如果另一方認可或是借據上有另一方簽名的,則可將父母的出資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如果另一方不認可,主張借款一方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且不能確定借據形成時間的,不能排除是贈與的推定。
在離婚訴訟中,也有不少人存在故意隱匿或財產的行為。我國《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存在這種行為的一方應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婚前一方買房貸款 登記在其名下
一對夫妻離婚過一次,法官已經判決夫妻共有的房屋歸女方,后來兩者復婚又離婚,男方向法院提起離婚時要求對房屋進行分割。女方認為,該房屋已經屬于其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
一位資深的房地產糾紛律師表示,在復婚時候,該財產的所有權早已發生變化,該財產已經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后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后仍歸一方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這個案例中男方起訴離婚時,提出要求分割房產的一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也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