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住房需要辦理土地使用證

導讀:
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只有進行發證登記并且兩者權利主體一致,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那么哪些住房需要辦理土地使用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城鎮住房用地登記發證的范圍包括城鎮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和其他住房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后的變更土地登記,發證對象為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住房產權人。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只有進行發證登記并且兩者權利主體一致,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定所有權。
2、集體土地使用證。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4、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批準的土地他項權利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確認土地他項權利。
1、劃撥土地使用權
按照現在法律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只限于本單位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轉讓,更不得進行土地使用權的經營行為。比如土地出租等等。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可以依法進行轉讓、出租或抵押。必須遵守原出讓合同有關規定使用土地,不得隨意改變用途,其使用年限為出讓年限減去原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的余期,而且可以依法進行再轉讓、出租和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