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土地使用費規定是什么?

導讀:
外商投資土地使用費規定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經依法批準使用土地的,須與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簽訂使用土地合同;市、區、縣財政局根據使用土地合同確定的用地面積、土地等級征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外商投資企業從批準成立之日起,按公歷日歷年度繳納土地使用費。對違反本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或中方投資者,由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規定予以處罰。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物價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那么外商投資土地使用費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外商投資土地使用費規定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土地(包括集體所有土地)興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除依法經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者外,均按本規定征收土地使用費。
本規定所稱土地使用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經營期內向地方政府繳納的用地費,不包括征地、拆遷和基礎設施建設費用。
外商投資企業經依法批準使用土地的,須與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簽訂使用土地合同;市、區、縣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根據使用土地合同確定的用地面積、土地等級征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不變;五年期滿后,根據實際情況,重新核定。
外商投資企業從批準成立之日起,按公歷日歷年度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按季征收,年終清算。第一日歷年度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征,不足半年的,免征土地使用費。
外商投資企業在合同規定的籌建期(含基建期,下同)內,按核定的標準繳納20%的土地使用費。
經市財政局批準,生產型企業在規定的籌建期內可免繳土地使用費。
華僑、臺灣同胞投資的企業,分別憑市僑務辦公室、市對臺辦公室的批準證明,經財政部門批準,可按核定的標準減收20%至30%的土地使用費。
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經考核達到標準的,經市財政批準,可按核定的標準減收10%至30%的土地使用費。
種植、養殖業用地參照工業用地標準征收土地使用費。
繳納土地使用費確有特殊困難的外商投資企業,經市財政局批準,可予緩征。
申請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費的,經市財政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由中方繳納土地使用費。
依法租賃土地和租賃房屋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承租方或由租賃合同規定的一方繳納土地使用費。
對違反本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或中方投資者,由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物價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