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定金為什么不能并用

導讀: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該條規定,定金條款或違約金條款不可并用,當事人只可擇其一而行使之。如果執行依據中明確違約金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則: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的,違約金截止實際履行之日;被執行人拒絕履行被強制執行的,違約金截止日期為法院執行立案之時。那么違約金與定金為什么不能并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該條規定,定金條款或違約金條款不可并用,當事人只可擇其一而行使之。如果執行依據中明確違約金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則: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的,違約金截止實際履行之日;被執行人拒絕履行被強制執行的,違約金截止日期為法院執行立案之時。關于違約金與定金為什么不能并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該條規定,定金條款或違約金條款不可并用,當事人只可擇其一而行使之。
違約金的計算往往依據雙方所簽署的協議之約定,當違約方拒絕承擔違約責任時,法院可以根據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違約金計算方法予以執行。通常,雙方可以明確約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也可以約定一定的比例;有一種情況,往往給當事人雙方甚至法院帶來困難,即,當違約金按照逾期期限來計算時,其起止期限難以確定,比如,雙方約定逾期付款時,付款方向收款方支付違約金每日30元,違約金總額等于30乘以遲延天數,顯然,遲延天數的確定成為問題的關鍵。
(1)如果執行依據即生效裁判文書中明確確定了違約金計算的截止日期,則依據該日期計算違約金數額。
(2)執行依據中確定違約金計算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時,分兩種情況對待:如果被執行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義務,違約金截止日期為實際履行之日,即實際給付之日;如果被執行人拒絕履行被強制執行,違約金應當計算至法院執行機構實際控制被執行人應履行的財產或價款之時。
(3)執行依據既沒有確定違約金截止日期也沒有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違約金的截止日期為裁判文書生效之日。
(1)執行依據即生效裁判文書中明確確定了違約金計算的截止日期,則依據該日期計算違約金數額。
(2)如果執行依據中明確違約金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則: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的,違約金截止實際履行之日;被執行人拒絕履行被強制執行的,違約金截止日期為法院執行立案之時。
(3)執行依據既沒有確定違約金截止日期也沒有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違約金的截止日期為裁判文書生效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