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定金可以并用嗎

導讀: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賠償性違約金與違約定金不可同時適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定金為解約定金時,違約方愿意以承擔定金損失為代價解除合同,而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且可以繼續履行的,則違約方無權解除合同。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注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第二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那么違約金和定金可以并用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賠償性違約金與違約定金不可同時適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定金為解約定金時,違約方愿意以承擔定金損失為代價解除合同,而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且可以繼續履行的,則違約方無權解除合同。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注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第二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關于違約金和定金可以并用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定金和違約金,都是為督促合同方履行義務而設立的一種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也就是說,兩者是不可同時適用的。
在實務中應注意:合同中對違約金性質約定不明的,視為賠償性違約金。合同當事人可依自愿原則,約定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與違約定金不可同時適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定金為解約定金時,違約方愿意以承擔定金損失為代價解除合同,而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且可以繼續履行的,則違約方無權解除合同。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
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注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違約金的主要作用,這一點歷來是學界爭議的焦點。對此,學術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違約金的主要作用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認為它“是當前社會主義組織間合同擔保的主要形式,社會主義組織間的經濟合同,如果沒有違約金的規定,就是不完整的”。因而是一種擔保方式(擔保說)。
第二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由于違約金與傳統民法中擔保方式存在著性質上的差別,所以“違約金不是債的擔保方式,立法和法學理論也不應該要求違約金發揮債的擔保作用”(責任說)。
第三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既是擔保方式,又是違約責任方式(折衷說)。
現在持第三種觀點的人越來越多。其實這三種觀點只是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之爭,因為現在沒有人認為違約金是一種純粹的擔保方式,將其認為是純粹的擔保方式與違約金在各國的運用是不相符的。因而,我們這里只對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進行分析比較。




